借錢后玩消失怎么辦
如果債務人欠錢不還、失蹤的話,那么你可以根據兩種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
1、對于債務人失蹤不到兩年的:
A、你可以刊登公告,延長訴訟時效。
因為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債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超過三年的,若債務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且你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情形(如遭遇自然災害等)的證據,你可能將面臨敗訴風險。
B、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C、如果有配偶在借條簽名的或你能夠舉證證明借款用于家庭開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為,你可以要求債務人的配偶償還。
D、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債務人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債務人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法院在查明后會對債務人進行缺席判決。在判決生效后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你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對于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的:
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法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那么,你可以拿相關的借條等憑證要求由代管人從債務人的財產中支付。
附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外,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p>
《民法總則》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借錢的問題,有必要公事公辦,打個欠條都是對自己的負責,對家庭的負責,量力而為,不要造成自己的生活壓力越來越大了,如果沒要回錢來,盡快報案,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啊
找個人很簡單,拿出一百萬,有人替你干,放心,肯定只賺不賠。
今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全國法院決勝“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動員部署大會 ,人民群眾無不稱贊和期待 ,有人提議。
一、制定完善一套具有威攝力的組合拳,進入執行程序后,首先完成四個規定動作。
(一)、控制人。1、通知被執行人到案,送達《被執行人告知書》。2、利用手機定位被執行人行蹤。3、采取一切現代識別鎖定技術 ,保證在需要拘留、逮捕被執行人時能及時到案。4、擴大對失信人員限制范圍。
(二)、控制財。1、由人民銀行提供被執行人所有開戶行和賬號 。2、在執行期間不允許被執行人開設新賬戶賬號。3、查封一切賬號及其他可查封凍結的證券。
(三)、控制物。1、查封被執行人土地證、房產證。2、其他資產。
(四)、控制經營活動??垩罕粓绦腥藸I業執照。
完成以上四點控制,有利于和解履約和強制執行,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效果,為保證順利執行打下基礎創造條件,變被動為主動。
二、由于基層法院普遍要求申請人提供被執行人行蹤,當申請人無能力提供時,往往使執行無法進展。因此,應明確由公權力負責調查被執行人相關信息,查尋被執行人行蹤。申請執行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線索。
三、完善拒執入刑標準,降低自訴門檻,簡化自訴程序。
四、只有讓債務人”不敢賴、賴不掉”,才能消除執行難,才能讓人民群眾更信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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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知怎么說,因為我一個朋友借了我現金三十多萬說一年內還如今三年過去了人都見不到真的是沒辦法
有些人簡直就是垃圾,廢物,人渣,借了,幾千塊,都還不起,沒有的廢物,人渣,樂色,活在世上還有什么意義,禽獸一個,沒用的男人。廢物,
這樣的人最可恨,打電話給他父母!報復性的沒必要,就當教學費了,沒能力還的千萬別借!如果多就報警一般的借款均為朋友之間出于友情的借款,到期未催討過的現象非常普遍,為防止因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而使得借款淪為自然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全看借款人是否愿意還款),在借款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如果出借人僅僅希望達到訴訟時效中斷效果的,完全可以在起訴后不交訴訟費,這樣既達到效果對出借人來說也沒有損失;如果出借人希望得到判決的,則訴訟是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