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調解什么時候判
法院一般調解什么時候判
一般民事糾紛,現在都進行調解。不僅起訴前調解,起訴后開庭前調解,開庭后還可以調解。即使到執行階段,也能進行執行和解。案件進入二審程序,進入再審程序,還可以調解。簡單說,調解貫穿民事糾紛的始終。訴訟中間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為,調解協議一旦雙方簽字,并經法院依法確認,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針對案件的難易程度和不同情況,在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調解:1、訴前調解。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3、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后,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并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5、社會化調解。6、開庭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7、庭后調解。庭后調解是指庭審結束后,判決下發前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嚴格依照法律來講,不太應該出現這種情況。
《民訴法》123條規定: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119條規定是:起訴必須符合一有明確被告;二屬于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管轄。
換句話說:自你提供起訴材料給法院的七日內,人民法院就應當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你。
如果你已經收到了《受理案件通知書》和繳納了訴訟費,那么法院就已經受理了。如果至今沒有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那就是還沒有立案。
遇到沒有立案怎么辦?
辦法一(首選):和當時收你起訴材料的法官溝通,告知他現在沒法調解了,需要給我立案,進入審理程序。
辦法二:也可以直接問詢收取你起訴材料的法院的立案庭,若問詢以后仍舊沒有立案得的,你可以選擇直接向上一級法院起訴或者申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立案采取登記制,對于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立案,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予以釋明并告知書要補正的材料。
你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材料,法院就應當受理:1、你本人簽字的起訴書原件;2、你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被告的身份證件復印件;3、與訴請有關的證據材料。
所以,你這種情況確實不正常,建議盡快和法院交涉以明確緣由。
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就生效,如果調解書沒約定履行期,生效后就可以拿錢。
但要注意的是,調解書送達必須是雙方都送達了才能生效。實踐中有這種情況,就是調解書送達了一方當事人,但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時,該方反悔,不簽收調解書,這個調解書就不能生效。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再次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就要判決。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對于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都是趁熱打鐵,立即向雙方送達調解書。
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有生效時間,一般從收到之日起十天半月,超出了他的生效日期你沒有上訴,法院的法律文書(調解書)即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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