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是否影響民事執行
?先說一下,題主的問題不清晰,主要是“終止法院民事判決”的含義不清晰,是終止法院的民事審判程序,還是終止法院執行民事判決。
回答之前明確一下概念:在法律上,“終止”“中止”“終結”都是對應不同的法律規定情形,不能亂用,特別是在你問的關于訴訟程序中,只有“中止”和“終結”兩種法定情形,沒有“終止”的說法。在回答中,我理解你說的“終止”指的是終結或中止兩種法定情形。
你的問題涉及到“民刑并存”的情況下,程序上如何處理的問題,目前關于規范這個問題的主要有四份文件,有兩份已經失效,還有兩份就是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十、十一、十二條,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第五、六、七、八條。
一、刑事立案是否影響民事執行,分為三種情形:
1.如果刑事案件只是和民事案件有牽連,但與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而且刑事案件不影響民事案件的結果,那么民事案件繼續審理。
2.如果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那么法院會駁回起訴,這時候就是終結了民事審判程序。
3.如果刑事案件雖然與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但是民事案件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這個時候法院只是暫時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等到刑事案件出結果了,繼續審理民事案件然后處裁判。
二、再說能否終止法院執行民事判決,回答是:不能。
如果到了民事執行階段,說明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了,屬于民事已經是一個既定的事實,而刑事雖然立案,但仍然是一個待定的事實,不能用一個待定的刑事事實去否定一個既定的民事事實的法律效力。因此要想立即終結民事執行,只能通過民事程序進行。
如果刑事案件最后判決出來,能夠證明民事判決確實錯了,從法律程序上來說,也不能直接終結或中止民事判決的執行,必須先拿著刑事判決去申請民事再審或者提執行異議,等民事再審立案或者執行異議成功之后,才能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同一個當事人同時涉及到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那么,我們一般遵循的原則就是‘先刑后民’。這主要是考慮到刑事犯罪的結果會影響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如果首先進行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不會受到限制的,這樣就會帶來極大的社會安全影響因素。但是,如果先進行刑事訴訟,犯罪嫌疑人的人身首先被控制住了,社會危險性就會很低,等刑事犯罪審判結束,民事案件也可以慢慢進行審判,就不會操之過急。這也是最主要的考慮。
當然,如果民事審判已經開始,再發現刑事犯罪,那么民事審判就暫時中止,而不會終止。
您好,“先刑后民”的原則并非適用于所有刑民交叉的案件,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同一法律事實既涉及民事糾紛又涉嫌刑事犯罪的,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后尚未審理終結,應當中止審理,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已經作出生效判決,則該判決的執行程序應當正常進行。如果刑事案件最終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已生效的民事判決以獲得救濟。
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中,若發現相關事實涉及刑事犯罪,應“先刑后民”,等待刑事判決結果出來之后,再進行民事訴訟。
您好。“先刑后民”是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本案涉及的民事糾紛與涉嫌犯罪的詐騙行為基于同一事實,且被查封的房產系詐騙的標的物。為防止刑事案件認定中郵器材集團與安捷聯公司構成犯罪后擔保房產不能追回的風險,應當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中止對本案的執行,并由執行法院解除對京房公司所提供抵押房產的查封,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先刑后民”的原則并非適用于所有刑民交叉的案件,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同一法律事實既涉及民事糾紛又涉嫌刑事犯罪的,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后尚未審理終結,應當中止審理,等待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已經作出生效判決,則該判決的執行程序應當正常進行。如果刑事案件最終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已生效的民事判決以獲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