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刑事案件法院給立案嗎
自訴刑事案件法院給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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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當知道何為刑事自訴案件。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立案的具體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即為自訴案件); (二)屬于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另附:(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刑事自訴,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不需要公安機關先行受理
根據題主所提問題,我結合自身從事刑事審判多年的工作經歷談幾點自己的看法吧
- 關于自訴案件的種類。自訴案件有三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訴轉自訴案件。三類自訴案件具體包含的罪名請自行查找相關法律規定吧。
如果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法院會先進行審查,再決定是否立案。如同民事立案一樣,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起刑事自訴,也必須首先去法院的立案庭立案,立上案后,案件再由立案庭分配到法院的刑事審判庭審理。
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審查是實體審查,而不是程序性案查,立案有一定的難度。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刑事自訴案件在立案審查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被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本解釋第一條的規定; (二)屬于本院管轄; (三)被害人告訴;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
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被害人要證明被告人行為構成犯罪,必須收集到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由于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高于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即證明被告人是否有罪應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雖然立案的標準不同于定罪的標準,但上述規定并未說明證明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怎樣的程度。因此,實踐中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通常會根據自訴人提供的現有證據,作一個大致的判斷,即被告人的行為很可能已經涉嫌犯罪,可以立案。
4.立案后,案件就將進入實體審理程序,由自訴人舉證控訴,被告人舉證辯護或者反訴。立案后的法庭審理與一般的公訴案件庭審程序無異,只是檢察機關公訴變成了被害人自訴,是否有罪也還是由法官根據庭審中出示的有關證據作出認定與判斷。最終可能自訴成功,也可能失敗,也可能雙方達成和解撤回自訴。
5.鑒于庭審程序中自訴人舉證、質證需要具備扎實的刑事法學專業工底,建議委托專業刑事律師參與可能會起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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