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分居離婚時財產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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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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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一審法院做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男方補償女方100萬,男方以為,所有離婚案件都是要這樣,必須分割財產呢,所以沒有反對,2013年12月23日,男方向廣東省普寧市法院起訴,要求與女方離婚,后案件移送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審理,一審判決分割財產,是按雙方分居期間全部收入的差額為基數,收入多的一方補償收入少的一方差額的50%,案情簡介男方:張書地,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我方當事人女方:陳仙,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2013年1月4日,男、女雙方在普寧市登記結婚。
大家都知道,在兩人準備進行離婚的時候,需要進行財產分割,但如果長期分居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呢?下面由北京離婚律師事務所的專業離婚律師為大家解答!
可以雙方協商離婚到民政局辦理手續,夫妻財產一人一半,雙方協商;雙方協商不成,可由一方向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管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分居二年以上具有法定離婚條件之一,是否離婚仍須法院審理 判決;
男方:張書地,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我方當事人
女方:陳仙,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2013年1月4日,男、女雙方在普寧市登記結婚;
2013年2月,男、女雙方分居,未生育子女;
2013年12月23日,男方向廣東省普寧市法院起訴,要求與女方離婚,后案件移送廣州市海珠區法院審理;
2014年6月12日,男方撤回起訴;
2015年2月10日,男方再次向廣東省普寧法院起訴,要求與女方離婚;
2015年7月9日,該案移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審理。
2015年12月,一審法院做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男方補償女方100萬。
2016年1月3日,男方帶著一審判決書,來到我們律所咨詢室。他身材高大,相貌英俊。強烈要求,我們幫助他代理。義憤填膺,認為一審律師壞了他的大事。
第二步: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重大程序進行分析;(一)如果案情復雜,則建議當事人簽訂《案件研判法律服務合同》,付費后,律師提供如下法律服務:2、查閱本案一審全部案卷,包括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雙方證據材料、調證申請、庭審筆錄等;3、核對相關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焦點觀點、程序等錯漏。4、對一審判決內容,綜合研判和評估,歸納上訴理由,預估二審結果,制定訴訟方案。(二)如果評審工作在短期,即上訴期內,無法完成,則建議當事立即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擬定初步上訴狀并遞交,之后,再按上述第(一)條對案件做細致研判,補充上訴意見。律師費亦可采用分期支付。
經核實,男方與女方結婚登記后,即發生矛盾,分居生活。一審判決分割財產,是按雙方分居期間全部收入的差額為基數,收入多的一方補償收入少的一方差額的50%。男方在外企,收入透明,包括銀行流水都清清楚楚;而女方收入并未有任何證據證明,僅憑女方口述。男方認為,事實上女方一邊做生意一邊在外資公司工作,收入頗豐,根本未查清。如果真算差額,還應該反過來補償自己才對。因此,自己吃了大虧。更有甚者,本來起訴時未提起分割財產的訴求,但庭審中,法官隨口問了一句,你們是否要求分割財產?男方律師回答,要求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男方以為,所有離婚案件都是要這樣,必須分割財產呢,所以沒有反對。今天才知道,自己是可以只訴離婚、不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而對方因為堅持不離婚,所以根本未提出財產分割的請求。看來這是一審律師搞出來的烏龍。他沒有搞清楚當事人的根本需求只是離婚,至于其余財產怎么處理,離婚后隨意去吧。2、對案件做初步評估,確定是否代理;鑒于該案案情簡單,沒有簽訂案件評估合同,而是直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代理二審訴訟。
民事訴訟法明確要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必須明確。一審律師庭審中所說,算不算是正式提出的訴訟請求呢?從我們既往的案件辦理經驗來看,庭審前,雙方會提出自己的訴訟或答辯請求,法院經過質證、調證后,通常會有一個明確訴求的環節。就是,基于已經調查到的雙方房產、存款、股票、公司股權等,要求當事人明確分割的具體財產和金額,如分割哪個小區幾棟幾號房產,哪個銀行哪個賬戶里的存款等等。之所以如此,也是因為,離婚案件對雙方財產的查明,并不能確保是全部財產,只能就調查舉證到的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做的好處,就是:未明確列入分割的財產,當事人如果事后發現,可以另行提起離婚后財產分割之訴,確保不受損失。而本案中,很顯然,一審律師稱要求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而法院并未查明“全部”,實際也無法準確查明。并且,后續并未進一步明確分割的財產。如果按一審判決,相當于法院認同目前已知的就是雙方全部的財產,法院是不是過于大包大攬了?綜上,如果訴求被認定為不明確,則法院不能就此項訴求進行判決。因此,就能夠直接撤銷對財產分割的判項。此為我方的訴訟策略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頒布,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由此,雙方如果并無資產,僅有各自收入,那么根據這一規定,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收入多的一方補償收入的少一方,也是應該的。這便是通俗講的“分居期間收入差”的分割方式。本案這種離婚即分居,雙方收入各自管理的情況,還真是比較典型的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的案例。只是問題在于,如何適用這種分割“收入差”的方式?如果適用,則必然要以查清雙方各自收入為前提,而一審法院未查明。這就是我方的策略理由二。我們律師參與訴訟,需要對法官的心理做分析,對法官可能的審理思路、判決想法做預估。本案看似非常簡單,二審要么改判,改判需要查明收入,這對于二審法官而言太麻煩,加上確有訴請不明的情況,說不定就撤銷分割財產的判項直接結案,反正財產也可以另行起訴。這樣操作,簡單方便無風險。法官還有個思路,調解啊。雙方達成一致,息事寧人,皆大歡喜多好。但從男方當事人那里了解到,女方是一個非常固執、偏激、報復心極重的人。面對這種幾乎從未同居過、彼此不知對方住在哪里、打了兩次離婚訴訟的局面,她還在一審庭審中口口聲聲說非常相愛。我們猜測,二審法官也會明確感知,女方就是在用不離婚報復男方。估計調解不成,法官更會參考上面的思路來判案。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訴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有這么兩種訴訟請求方式:(1)分割資產法。訴求分割資產,指要求分割離婚時現有的資產。比如:要求分割房產、股票、銀行存款等,這些資產每天的價值或金額是會變動的,但某一天的金額是確定的。法院通常以開庭當日,或雙方一致確認的某個時間點,作為資產金額確定的時間基準。該時點的資產金額,作為雙方分割財產的計算依據。即使,二審,也不會變更該時點。如果可以允許隨時變更基準日,那這個離婚案件永遠都審不完。順帶多說一句,去年深圳房價大漲那幾個月,離婚案件撤訴率明顯增大。原因你明白的了,晚離婚幾個月,多分不少房產價值呢!這也同樣考驗法院,一個離婚案件動輒半年以上,變數太大了。分割收入法,指要求分割某一段時間內的收入。學過財務的人,對這兩種分割方式,非常容易理解。但非財務專業和數學不那么好的人,包括法官和律師,都有搞混的可能。按本案為例說明,當事人可以選擇如下訴求之一:分割自2012年至今的收入,或分割被告目前名下的房產、車輛、存款。選其一可以,但不能同時請求這兩項。原因很簡單,資產和收入,本就是同一個事物的不同維度的考量,不是一個層面的問題。房產、車輛、存款,不就是收入轉化成的資產嗎?如果分了資產,又怎么能再重復分收入呢?理論上說,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里的財產就是指離婚那個時點的資產。之所以分收入來代替分資產,往往是因為迫不得已的原因:資產無法查明,雙方長期分居,經濟互相獨立。此時,無論雙方支出如何,反正都默認支出一樣,由此計算出兩人的收入差,高收入一方補償低收入一方收入差的一半。無論雙方花費支出是多少,也都算是公平合理的。我們找尋了很多案例,這種按收入差進行財產分割的案例相對很少。但,深圳的司法實踐中卻并不鮮見。甚至有些法官,一邊在按收入差判決,一邊還在分割其他存款等資產,確實讓人大跌眼鏡。那么我們律師怎么看?自然是要有清晰的思路,還要學好數學。以上內容是小編對長期分居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這一問題作出的回答,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前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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