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定
關於離婚后孩孑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法律也是有具體規定的,哺乳期的嬰兒應由母親直接撫養,判斷標準是2周歲以內視為哺乳期嬰兒。兩周歲以上視為幼兒,幼兒階段是孩子脫離了哺乳期。那么幼兒階段的撫養權問題,原則上也是以母親優先的原則,如果母親不主張扶養,才會判給男方來撫養。到了孩子能表達自己意愿的時候,原則上尊重孩子的意見,孩子愿意隨父就隨父,愿意隨母就隨母。
撫養費的給付標準是依據孩孑三個方面的實際需要,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一般按對方的實際收入計算,按工資收入的百百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總之不能超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對方的灰色收入多,就可以多要求支付,但上限不得起過百分之五十。這些是為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時
給付的判斷標準,依據法律裁決的標準基本上都是以百分三十這個基數來確定,像百分之四十到五十的,許多離婚夫妻自行協商的就有給百分四十或百分之五十的,但法律裁決是要照顧雙方利益的。
給付的方式,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采用按月支付,按年支付的方式,直止到孩子十八歲。
關於你提到返回彩禮的問題,法律上是不支持的,返回彩禮一般指登計沒有實際在一起生活的,離婚時男方要求返回彩禮的,應予以支持!返回!
財產問題可自行協商,協商不妥,由人民法院判決!以上是根據你提出的問題,.做一些說明!
對于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首先要由夫妻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角度考慮,予以判決確定。
主要分三個年齡段:
一,兩周歲以下的,一般隨母親生活。
如果母親有:1.患有傳染性或其他嚴重疾病的; 2.不盡撫養義務的; 3.其他原因無法隨母親的;4.雙方協商同意隨父親的。也可以隨父親生活。
二,兩周歲以上的,父母具備以下條件的一方,可優先考慮隨其生活:1.再無生育能力的; 2.長期隨其生活的一方; 3.無其他子女的一方;4.患有傳染性或其他嚴重疾病一方,不適宜隨其生活;5.單獨長時間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愿意幫助照顧,可隨這方的父親或者母親一起生活。
三,十周歲以上的,隨父親還是隨母親生活,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此外,父母雙方協商輪流撫養孩子的,也可以。
總之,雖然夫妻雙方離婚,但是不因為離婚而改變和孩子的親子和血緣關系,希望都善待孩子。
夫妻離婚后,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夫妻間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解除了婚姻關系也就解除了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的義務。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于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判。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直接撫養子女的人?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直接撫養子女人的要求。變更直接撫養子女人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唉,真的要離婚了嗎?兩個那么小的孩子,無論怎么判,對兩個無辜的孩子來說都是一種嚴重的心理傷害啊,說不定要跟隨一輩子呢!你們夫妻的感情,真的到了不能挽回的地步了嗎?你們嘗試過盡力去挽救婚姻嗎?你給出的信息量太少了,不知道你是為什么要離婚。從老二才四個半月這年紀來看,寶媽是不是有嚴重的產后憂郁癥啊?
好吧,就你提出的問題,簡單的回復一下: 怎么判孩子的撫養問題,是要看你老公的意愿,雙方的經濟情況,雙方照顧孩子的能力來決定的,請仔細閱讀黑體字部分!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
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婚姻法》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從這個法律規定來看:
- 雙方都有撫養的權利
- 雙方都有探視兒女的權利
- 其中一方如有造成未成年子女不利成長因素,終止探視權(這種情況是只非常特殊的事件下,比如刑事犯罪,孩子遭到虐待。)
這意味著什么呢? 意味著即使你們離婚了,還是會因為孩子而經常見面,按照國家的社會發展,在法律上,這種權利會越來越廣泛應用到離婚的父母身上。 另一個就是如果對方造成孩子成長不利因素會喪失探視權,這也意味著那么小的孩子必須承擔你們大人的錯誤:
離婚了,就意味著,你的孩子會有一個后爹也有一個后媽,他們將成長在一個缺親爹陪伴或者是少親媽日常關懷的環境下!試想一下,這對于褓褥中的小嬰兒,幼童,這是多么殘酷的未來?沒媽的孩子像根草,沒爹的孩子像浮萍!
兩個孩子了,誰都不能把養孩子的重擔丟給其中一方或者是借助父母的幫助來撫養長大自己的孩子。
所謂:正是那些反復出現的雞毛蒜皮日常導致了我們的情緒爆炸”像現在你們夫妻之間出了問題,還是盡量去挽救,雙方應該檢視自己的做的不好的地方,承認自己的不足。希望那些當爸爸的,多體諒老婆生養孩子的不容易,要包容老婆的小脾氣,做媽媽的,不要老呆在家里料理孩子日常細碎而心情煩躁。如果是因為長期的喂奶導致睡眠不足而心情煩躁,寶寶四個月了,堅持不下去母乳就改奶粉吧,現在的配方奶粉也營養全面的。另外多看看正兒八經的育兒書籍,帶孩子,是有技巧的。
現在遇到了婚姻中的瓶頸,也不要草率的做出離婚的決定,我相信很多年輕夫妻,離婚決定都是草率為之,事后幾年,經歷了一些事,一些人以后,十之八九都后悔當初離婚離得過于任性,很多事情明明是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溝通來解決的。
心理學認為,“性別角色”并非天生,而是后天形成的。孩子3-4歲起即開始性別角色同一化的學習。男孩模仿父親的陽剛、擔當與堅韌;女孩則模仿母親的溫柔、愛心與給予。這對男孩、女孩們將來的社會化發展是至關重要的。
看你孩子在不在哺乳期,如果在就歸你撫養,對方給你撫養費,反過來說如果孩子年齡在5歲左右,看誰有能力和生活條件好與不好做判斷,同時如果有一方吸毒或勞教人員對不起是你撫養,如果兩個人都有條件撫養,小孩年齡小可能歸女方撫養,對方給撫養費,如果你想了解清楚或詳細我個人建議看看婚姻法比較好。
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樣的話,離婚怎么判孩子?法院會參照一下幾種情況綜合判斷。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5.一方離婚后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總的來說,離婚怎么判孩子?法院在判決孩子撫養權時主要考慮這么幾個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齡;二是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三是雙方的受教育程度;四是孩子的意愿(指年齡稍大且能進行意思表示的孩子);五是孩子的生活習慣;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撫養意愿且有撫養能力的情況,等等,但總的原則在于: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某方是否利于孩子未來的成長。如果案情比較復雜,或者雙方都想獨自撫養孩子,那么這個時候如果有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的介入,并獻計獻策的話,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會顯得更有把握。畢竟,離婚怎么判孩子?離婚孩子撫養權的爭奪有時候更像一場戰爭,一旦涉及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技巧,光靠個人熱情、一廂情愿是遠遠不夠的。
第一、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的,孩子是既可以跟父親,也可以跟母親的,對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自己的撫養權的問題,可以參考孩子自己的意愿。孩子愿意跟誰就可以跟誰,另一方要按照雙方協商的數額或者法律規定的數額支付撫養費(一般為需要支付撫養費一方的收入的20%-30%)。 超過十八周歲的,已經是成年人了,一般是不存在撫養權的問題的;有的時候,雖然已經成年,但是,因為在讀書期間,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可以由父母支付其生活費和教育費; 15歲的孩子完全可以明確的表達自己愿意和父母中間的哪一方一起生活?可以先考慮孩子的意見,也可以父母雙方自由協商解決。 第二、20歲已經成年,可以獨立出戶的,相關手續去當地的派出所具體咨詢。 第三、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不會因雙方離婚而改變。
這個問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一般,兩歲以內單位孩子都是歸母親撫養的。但是也不是絕對的,要看誰撫養孩子對孩子成長更有利。根據你的提問,你是全職太太,你老公的工資也不低,但是你們有兩個孩子,法院可能會各判一個。
如果要離婚,你首先要考慮今后的生活,如果你沒有經濟來源的話,以后的生活會很辛苦,而且你還帶著孩子,如何生活是一定要考慮的問題。
我剛剛寫過一個關于離婚孩子撫養的文章,你可以關注我,看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