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勸退和企業辭退的區別
企業勸退和企業辭退的區別
這是幾個在職場容易混淆的概念,但是弄清楚了也還是很有意思的,特別是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朋友,是應該準確把握的基本常識。
第一,離職。
離職就是離開現在的工作崗位、工作單位的行為。離職包括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兩個方面。主動離職,是自己主觀上想離開現在的工作單位或崗位,是自己主觀意愿的真實表達;被動離職是單位或其他因素造成的,不以個人意愿為轉移的行為。所以離開包括功退、開除和辭職。
第二,辭職。
辭職是個人主動意愿的行為表達,一般由個人自主對工作環境、工作崗位、人際關系、薪酬待遇、發展前景等作出綜合評估后而采取的主動行為。也分為主動和被動兩個方面,主動完全是本人意愿的真實表達,被動是客觀環境驅動的結果,更多的是逼迫的結果驅使。
第三,勸退。
勸退是單位采用的主動行為,既不愿意把事情做絕,給勞動者留有一定的面子空間,通過交流或協商的方式,讓其離開工作單位或是工作崗位,帶有強制性和不可逆轉性。
第四,開除。
開除嚴格來說帶有處分的性質。是對那些違法違規者的一種處罰,也是一種比較強制的手段。
總之,離職從概念上講,包含了辭職、勸退、開除等名稱,不管是通過辭職、勸退、開除等手段離開原崗位、原單位的行為,都統稱為‘’離職‘’。
勸退是你自己主動辭職,公司不需要給經濟補償金。公司辭退,沒有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公司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吸毒,刑事犯罪等,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給付經濟補償金的。
勸退是公司通過人情讓你主動離職。
辭退是單位認為你不適合工作辭掉你。
最大的區別是,勸退是你走了把工資結完了就完了。辭退的話,單位是要賠你錢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員工沒有違法和違反公司制度被辭退。公司需給員工補償。
補償標準為:如果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那么用人單位需要補償給員工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那么按一年計算;如果員工不滿六個月的,那么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般而言,如果員工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的行為,公司都可以直接辭退或開除員工,且不用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所以,當公司對員工采取勸退的策略,那么至少可以證明,員工是沒有什么工作上的錯誤,也不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的情形,就是公司不想要這個員工而已。因此,你的問題就變成了:員工工作上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公司勸退和開除員工的區別在哪里?我的理解如下。
勸退,說白了就是公司既想讓員工走人,又不想給員工任何補償,還想防范員工跟公司產生勞動爭議糾紛,于是,由部門領導或者人力資源部出面,跟員工談感情、套近乎、講好話、軟磨硬泡、軟硬兼施、分析形勢好言好語的委婉勸員工自己辭職走人。所以,在實際操作中,最后在公司領導的一番勸導之下,員工就主動寫了辭職報告,而且辭職的理由往往都會在公司的誘導之下寫成個人原因,造成既定的法律事實,于是公司可以堂而皇之的不用支付員工任何補償了。就算員工最后清醒過來,也于事無補,即便去投訴,也是“打落牙齒自個兒吞”,這就是勸退的威力。而開除,這個大家都知道,那就是公司直接驅離員工了,這種情況下是必須支付員工賠償金的,公司不給的話,員工可以直接去勞動部門投訴,并且往往會勝訴。
所以,勸退和開除的區別就一目了然了,勸退是合法的公司行為,開除是違法的公司行為,這是勸退和開除的最大區別。另一個區別就是,公司勸退員工沒有任何補償,而開除必須支付員工賠償金。所以,員工被公司勸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如果員工想要拿經濟補償,那就不能接受公司的勸退,至少要求跟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才可以有經濟補償,這個必須明白。
總的來說,勸退和開除的區別主要在于是否違法勞動法律法規,一般而言勸退員工不違法,開除員工違法,所以勸退沒有經濟補償,而開除要支付員工雙倍賠償金。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企業勸退和企業辭退的區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