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前協議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約定結婚以后,對財產以及婚內相關的事務提前安排,在結婚登記前達成的一個書面的對雙方權利義務之間的約定。協議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名,結婚登記以后才生效。但是也要注意,這樣的婚前協議中,不得約定一些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限制人身權利的一些條款,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就婚后各自財產的歸屬,債務的承擔,以及各自名下的財產如何處分,所作出的一種事先約定。
通常情況下,該協議經男女雙方簽字之后即生效。男女雙方在婚后所獲得的財產將按照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來確定財產的所有權。
比如,如果男女雙方約定婚后各自的工資收入或者其他收入都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債務也為個人債務,也就是我們俗稱的AA制。這樣一來雙方各自的收入在婚后都不會作為共同財產依然是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各自的債務,也不作為共同債務。這樣可以極大的避免在婚姻過程當中因為財產而產生糾紛。
但是由于我們國家的傳統觀念,很多人認為兩口子過日子,如果分得這么細,那還不如不結婚,所以很多人礙于面子,不愿意簽署這樣的協議,認為簽署這樣的協議顯得過于生份或者過于功利,沒有把感情放在第一位。
其實隨著時代的進步,大家收入的提高,特別是對于有很多家產或者公司企業的男女雙方來說,事先作出財產方面的約定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特別是對于有公司企業的夫妻雙方來說,有些財產其實已不僅僅是男女雙方的個人財產,還會涉及到整體公司的利益。比如,如果一方是某個公司的股東,或者是重要的管理人員,那么他的一舉一動,財產的變化,都會影響公司的動蕩,所以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訂立這樣的協議,使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董事會更加信任和放心,避免因為該股東婚姻狀況的變化而導致其財產因為離婚而被另一方所分割。
當然關于財產的約定,不僅僅是可以約定為個人財產也可以將個人財產約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總之,只要財產約定的內容沒有違法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通常都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離婚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這個問題有些突兀,法律不可能專門對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作出具體規定。
婚前協議只是社會生活中眾多協議的一種,婚前協議的效力認定應當適用法律關于協議效力的一般規定:1.不需豋記的協議書雙方簽字生效。2.需要豋記的協議書豋記時生效。3.協議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或不違反法律規定。4.協議約定不得損害社會公眾利益和第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