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贈與的房產如何撤銷
現在很多人離婚選擇把房子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由于各種原因并沒辦理過戶手續,能否撤銷呢?在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如果按照我國民法上的理論來說,單方贈與在沒有給付前是可以任意撤銷的。另一種觀點是:但是離婚協議的房產贈與子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能簡單理解為單純贈與,所以一旦離婚,不得撤銷贈與。換句話說:要不是你把房子給了孩子,老娘當年能跟你好好離婚嗎。最高院也給出了相應的結論: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的房產條款與離婚協議是一個整體,任何一方事后單獨撤銷,必將違反誠信原則,也侵害孩子的利益。
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同房產贈與孩子的行為,是以解除婚姻關系為目的的贈與行為。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將共同房產贈與子女,受贈人則有權要求贈與人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違背履行在離婚協議中附隨的義務而主張撤銷該贈與。
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達成了將共有房產贈與子女,反悔的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是在脅迫、不情愿的情況下達成的贈與協議,不應予以變更撤銷!如果可以隨便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二是違背了契約精神,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解除婚姻的目的又想占有財產,給配偶和子女造成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傷害!
只要房產沒有辦理過戶的變更豋記,贈予就有權撤銷。要回來的條件:
1、離婚雙方達成一致,撤銷贈與。離婚協議是由離婚雙方共同簽署的,其中贈與約定也是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以單方不能撤銷,必須雙方共同決定撤銷,才能要回房子。
2、房產證沒有變更登記在孩子名下。未辦理變更過戶登記,視為未交付,贈與合同中未交付的贈與人才享有撤銷權,否者不能要回房子。
3、在未辦理過戶登記時,也未將產權證交給受贈人,且受贈人也未根據贈與合同占有、使用房屋的。這是關于贈與房屋的特殊規定。
只有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撤銷贈與,要回房子。
很難要回
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均有約束力。
另外,離婚協議把房子贈與孩子,屬于負道德義務的贈與,不可撤銷。
除非足夠的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的內容存在欺詐,脅迫等非意思自由的情況。
有沒有去房管局完成更名登記手續呢?如果已經完成過戶手續了,已經產生法律效力,沒有特別有說服力的理由是要不回來了。如果沒有完成更名登記手續,則屬于未執行的贈予行為,可以申請撤銷。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贈與子女房產。
一般情況下,夫妻均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真實,離婚協議不違反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是夫妻雙方協商解除婚姻關系時對其共同財產作出的協商處分,對于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或者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種離婚協議是以到民政部門辦完離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的,如果簽訂后又未辦成離婚,一方對協議約定反悔的,視為未生效。因此,應注意離婚協議是否約定了生效條件。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