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父債子還的最新法律
“父債子還”其意是指父親借貸他人財物的債務,要由其子女承擔償還的責任。這是不符合法律原則的。法律上的債是指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為債務人。依照法律原則,債權人與債務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負有債務的父親是特定的,其子雖與其有血緣關系,但不是特定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當然不負有義務。因此“父債子還”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公民因借貸他人的財物依法形成的這種債務,債權人有請求債務償還的權利,債務人應履行清償的義務,除債務的擔保者外,債權人無權要求他人償還債務。有時受債務人的委托,也可由債務人的親屬和他人代為償還,這種方式實際上仍是債務人本人償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債務人因發生死亡,如死者的遺產由其子繼承,該父生前所欠的債務,應當在遺產的實際價值內,由繼承人償還死者生前的個人債務,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繼承人不負補償的責任。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受此限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不負償還的責任。實質是以死者個人財產清償其生前所負債務,并非“父債子還”。
”父債子還“的法律含義:
如果父親負債而亡,子女在繼承父親的遺產后,則必須為父親還債,且僅以遺產范圍為限。
但是,如果子女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父親的遺產,可免除還債的義務。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在2019年父債子還的最新法律里沒有父債子償的條文,父債子還是封建社會的法制觀念,在現代社會沒有法律依據。 但是,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這條的意思是,被繼承人有債務的,應當用他的遺產償還,如果遺產不足以清償的,繼承人不必償還。但現實生活是復雜的,繼承人繼承財產時,可能并不清楚被繼承人有多少債務,也許要過幾年后,債權人才會來要求繼承人償還,這時,繼承人應該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繼承了那些財產及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