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2024最新
1.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個人資不抵債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審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機構,對其拍賣,來按比例償還債權人的行為。只能保正公平的分到錢,不保正全額付款,該拿不到的還是拿不到。
2,2006年,中國頒布了《企業破產法》,它對企業法人適用,但對個人不適用,所以引起了一些爭議,法律不健全。隨著我們學習外國的深入,個人破產法也會出臺 ,但是肯定也會有很多爭議,比如個人把財產隱藏在第3者名下,燃后宣布破產。
3,個人破產,是保證個人基本生活情況下,對其名下的財產進行處理。保證了債權人的權益,也保證了破產個人生活。
4,現在法律沒有出臺,好多都有參照,像汶川地震,人死了,房子也毀了,債務自然就沒了,人死了房子還在,剩下孤寡老人,和孤小的,可以豁免債務。債務人嚴重傷殘,并且只有一套住處的,可以豁免。
5,個人申請破產是對債權人負責,也是對個人基本生活的保護。希望出臺這部法律,使法律更健全,更完美。
首先,我們根據其他一些國家,地區的,個人破產法,做一些假設:
1,需要自愿申請,個人破產不能強制!
2,沒有欠國家的錢!例如欠相應的稅賣等等,一旦欠國家的錢是不能,申請個人破產,必須償還!
3,債務不涉及,違法犯罪及刑事司法!例如信用卡欠款,如果涉及套現,等違法行為有可能,不允許破產!
4,沒有隱匿,轉移財產,銷毀,假冒各種憑據的行為,,并積極的配合相關清算,能夠接受監督,即使申請了個人破產經過批準,一旦發現有此類情況,仍然可以重新啟動,追債程序,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5,收入和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以及其他一些相關的條件!
6,其他一些條件!例如,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的的賬務不清楚,或者借款損失,解釋不合理,這種情況下,將無法申請個人破產…
其次,來分析,有可能的個人破產形式:
有可能有兩種形式:
1,破產保護型:既,申請破產的個人,經債務人同意,在一定的時期內,例如5年,三年內,仍然可以,擁有自己的財產,支配權,使用權(注:僅僅是支配權,而不是處置權!),但必須制定相應的還款計劃,并經債務人認可!這也可以理解為,延長時間,來支付債務?
2,清算型:顧名思義,簡單直接!申請個人進行破產,直接對個人擁有的財產,除另有規定的外,進行清算拍賣!
最后,來做一些總結:
個人破產涉及到諸多方面的利益,相信相關部門會慎之又慎,全方位來保護,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理性現實的解決一些,債權債務問題,應該是個人破產法的出發點!
另一方面,有機會,無論大小,都會有人想發鉆空子…因此我們也希望個人破產法,成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整個社會的福音,更嚴謹更公平,使得各方多贏,進而成為社會發展的助推器!
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當中明確要研究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債務調整,對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還未正式列入也就沒有明確的個人申請破產條件。據悉,在2004年破產法修改時,有提議把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還有自然人納入破產法的適用主體范圍,但未獲通過。所以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只是針對企業破產,但在國際上完整的破產制度,實際上是包括各類主體。
業內專家表示,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推出后,未來可能會進一步擴大范圍,之后再通過立法進行完善,這個過程最少需要三年時間。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進行債務調整,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不過,也有人擔心,個人申請破產后,是不是可以不用還債了呢?會不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指出,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
他表示,對于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通過事先確定的債務調整方案或者清償方案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