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財產如何分割
一、這個問題我們要分為幾種情況,一是婚前購房(同居期間)加名,結婚后離婚。二是結婚后,一方購房,加上另一方名字。其中第二種情況毋容置疑一般都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文需要考慮的是在婚前加名,后離婚到底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以及財產到底怎么分割?
二、雙方結婚前購房加名,其實質是雙方經過合意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但是一般我國法院在通常都認定為此種情形下的房產的贈與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為未來共同生活的憧憬而做出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那么此時贈與合同條件未實現,自然贈與合同未生效,即接受房產贈與方不能取得贈與房產的份額。 當然本文中,雙方已經締結婚姻關系,此時房產應該按照適用《合同法》、《婚姻法》規定,應按照共同財產分割。至于財產怎么分割,應按照房產證上書寫的房產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下面具體闡述下共同共同和按份共有。
三、在房產共有上有兩種共有的方式,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權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物權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其中共同共有一般在財產分割時為按照房產的總價值,一人一半,實際處理方式為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并補償另一方一半款項。按份共有為:房產總共為100%份數,若一方為99%,另一方為1%,那么財產分割時雙方分割的款項為99%×房產總價值,另一方1%×房產總價值。
綜上,婚前加名婚后離婚的房產一般為視為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為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當然實際生活中出現的情況遠遠比法律規定更為復雜,如有其它不明之處,請咨詢專業律師。
如果是婚前的房子,自愿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則視為自愿贈與,如果沒有登記結婚,同居的,可以主張該分割部分財產;如果已經登記結婚,主張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如果是父母出資購買的財產,則視情形區分:如果父母有書面財產協議,約定財產份額,則按照約定份額辦理;如果父母沒有,則按家庭成員共有財產分割。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財產,則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是婚后購買,那理所當然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離婚房子財產如何分割
首先,不是一人一半。婚前房產、婚后房產經過了產權變更成為了夫妻雙方的共有房產。如果離婚,法院會根據房屋來源、雙方婚姻關系續存時間長短以及雙方對于房屋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傾斜分割。所以不是一人一半。
1,房產證有夫妻兩名字,離婚時房子也不可以分割。只能一方要房,另一方得到金錢補償。2,只使房證上有名,但你無出資憑證也難得到另一方利益。3,只要把婚姻看作人生最珍貴的緣分,把牢固夫妻關系放在家庭笫一重要位置,房產證上有無名字是無意義的。
看什么情況了 是婚前買的還是婚后買的 婚前男方全款買的話那就不需要分 婚前首付 婚后依然男方還貸 那也不需要分 如果是婚前首付 婚后女方也參與還貸 那是需要分得 要是婚前雙方出資一起買的那樣也是需要分得
一、無論婚姻婚后,房產加名了一般視為夫妻共有至于如何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長短、雙方感情破裂的誘因、雙方對房產貢獻程度等因素適當分割。
二、如果房產在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加名共同還貸的,則未還清的貸款作為取得產權一方的個人債務繼續償還,已經償還的部分及其增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可以根據房屋購置資金的來源及其在全部房價款中所占的比例來考量其分割原則。
1.一方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以及其個人償還的貸款部分,該部分系不動產的自然增值,并非投資收益,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對應的房產增值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人不僅應當補償另一方夫妻共同還貸部分的一半,還應該補償共同還貸部分對應的房產增值。
因夫妻一方將自己原有的房產加上配偶名字,離婚時導致分割糾紛的案例頗為常見,但對此如何處理卻觀點不一,法律的相關規定也不是特別明確
離婚房子財產如何分割
可以說,房產在婚后加名產生糾紛的案例并不少見,一方婚前的房產在婚后加了對方的名字,但未約定共有份額,在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后加了對方的名字,并在房產證上約定了各自所有的份額,在離婚時又該如何分割?
另外,如果房屋產權還涉及到案外人,在多人按份共有的情況下,離婚時該房屋可否按照 《物權法》 第九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隨時主張共有物的分割?
未約定份額如何分割
根據上海市高院 《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以下簡稱上海高院通知)第五條規定,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房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從上海高院發布的這一通知可以看出,戀愛期間一方未出資的房產在兩人分手,即重大理由不存在共有基礎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房產的貢獻價值適當的進行分割,而非絕對各半分割,可以說,這條通知自發布以來,給上海各法院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裁判依據。
但這里又衍生出另外一個問題,倘若雙方戀愛期間加名分手時尚可獲得10%到30%,那么在雙方婚前加名或婚后加名,離婚時該套房產如何分割?
針對該問題,理論界也有著兩種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雙方已經取得婚姻關系,且該房產為雙方共同共有,那么離婚時就應該嚴格按照每人一半的份額來分割。
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雙方已經取得婚姻關系,該房產的性質也為共同共有,但離婚時雙方畢竟感情已經破裂,其本質上與上海高院通知中雙方失去共有基礎的理由根本上一致,故在分割上也應該按照該通知的規定,未出資一方應獲得該房產的10%到30%。
如果完全按照第一種方式機械的各半分割,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非常短暫的夫妻來說,對房產貢獻價值較大的一方則很不公平。
對此可以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戀愛期間房產加名,后在雙方登記結婚后的第二天一方選擇離婚,那么按照第一種觀點的解釋,未對房產有任何貢獻價值的一方可以獲得房產的一半的份額,對比戀愛期間可以多獲得房產的20%到40%,倘若這樣機械地判決,很有可能引發大量“騙婚”行為,進而引發道德風險。
如果按照第二種觀點,參照上海高院的通知將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等同于戀愛期間分手,則無外乎是對婚姻的一種“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