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原則有哪些概念和內容?
我們都知道在古時候婚姻往往是不自由的,而且大多數人的婚姻都是由父母包辦的,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展,婚姻已經走向了自由階段。如果我們對婚姻自由進行詳細了解的話,就不能發現婚姻雖然是自由的,但是也應該遵循婚姻自由原則,而這種原則主要就是婚姻法中的首要基本原則,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最基本的權利,而且婚姻自由也是自然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自愿的決定自己的婚姻,決定權是不受任何人強制和非法干涉的。婚姻自由原則主要包括的內容大概就是結婚自由,婚姻生活自由以及離婚自由三個方面。
在我國的婚姻法中,就提出了最基本的原則,也就是當事人在婚姻家庭領域中進行民事活動,必須要遵循最基本的準則,而且也是司法機關,執法司法以及解釋婚姻法的出發點和最重要的依據,這種依據具有原則性和導向性的。婚姻自由原則作為我國婚姻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顯示婚姻立法的指導思想,更是制定婚姻法和相關政策的一些依據。那么,婚姻自由原則包括了哪些概念和內容呢?
婚姻其實是男女兩方的結合,而且這種結合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此合法性成為婚姻的最基本屬性,按照我國相關的婚姻因法規定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婚姻自由,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一種自由,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一種權利,是不受任何人強制或者干涉的,而且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的自由主要就是婚姻自由的一個重要方面是離婚自由的一種基礎,而離婚自由又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也就是說當事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另一半,離婚自由則是為了使感情確實已經發生破裂的現象,無法共同繼續生活的夫妻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解除婚姻關系。
結婚自由就是婚姻行為能力,而無配偶的公民是按照法律享有與異性公民締結關系的一種自主權,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并且在倫理道德和科學依據的情況下結婚是自由的,而且男女雙方本著自愿自主的這一基礎不允許任何一方對其另一方進行強迫,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只要彼此雙方建立了感情,自愿組合成一個家庭就可以登記結婚,當然在登記的時候是不受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和個人資歷等方面的因素限制的。
不過,婚姻關系一定是合法的,還要符合倫理道德要求,也不能是違背科學的婚姻自由。因此,如果彼此之間確實有深厚的感情,有意向組合成家庭的話,就應該遵循婚姻自由的原則辦理結婚登記,當然如果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無法繼續維系的話,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