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最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
您好,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從紅著臉到紅著眼,只有一個財產分割的“距離”,離婚財產分割,這些點你知道嗎?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 工資、獎金。
2. 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A.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B.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C.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D.夫妻取得的共同債券。
6. 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以保持原狀為原則。價值懸殊時需要補齊差價。但是,如果雙方有約定,則遵從約定。
7. 軍人部分復原費、轉業費。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原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8. 禮金。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盒、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9. 約定不明或無法查實的財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的。視為夫妻共同所有。難以查實確定財產所有權性質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舉證不能,按其共同財產處理。
離婚分割財產要遵守什么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際,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具體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物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的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 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損毀、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的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父母去逝,房產存款都應該自巳的兒女受用,父母省吃儉用都為兒女存著,帕兒女有困難嗎?在世不能幫,因為兒女自己能工作有錢頂得過去,怕亂花錢,所以存點錢給兒女有困難用是為兒女著想。不是給七大姑八大姨留來大家分的。希望制定政策的同志多為死者家屬考慮,遺產是自己兒女的
如果國人都知道夫妻之間沒有夫妻生活就不是夫妻,就是明存實忙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誰擁護誰就是不道德的人,是品德不好的人,這樣中國人的幸福指數會不會提高了,這樣中國人的天空會是怎樣的?這樣就不會有人每天浪費很多人力物力維持這種不道德的婚姻,節省下來的時間一樣給社會創造更多財富,說不定明天就超越美國,稱霸世界
離婚必然涉及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對離婚后財產分割有了更明確的規定。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2017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是什么?下文是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最新規定的詳細介紹,請您閱讀了解。
一、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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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天下所有的母親告訴自己的女兒從小要養成獨立,自強,長大后能養活自己的習慣!婚姻不是你一生安全的港灣!結不結婚無所謂,遇到自己喜歡的就在一起不喜歡了就分開沒有財產上的糾纏感情上的傷害。我是一位已婚的女人 ,家里的所有家務不管我再忙碌或者身體再怎么不舒服都得自己一個人承擔,女人一旦生完孩子體型體質都不及以前也衰老了很多…,這些對于男人而言都不叫付出叫理所應當!今天的婚姻法把兩邊的財產規定的非常清楚明了,我不能說法律的對錯,只求天下的女人們強大起來獨立起來!
您好,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