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有精神病怎樣離婚
目前離婚方式主要就是協議和訴訟兩種,而協議離婚對于老公患有精神病來說是很困難的,因為通常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前,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都會詢問雙方是否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夫妻有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都是不會受理此種離婚案件,并告知需要到法院訴訟離婚,由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因此一般來說患有精神病的夫妻,是需要有法院判決離婚的。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第一種: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對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后,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并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的情況,法院是準許離婚的。
第二種: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第三種: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后,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治愈的。
只要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不論結婚的另一方是否知道婚姻的一方有精神病,均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
根據往期案例來看,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通常是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的。
另外,若您想幫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子女或家屬解除婚姻關系,則比較復雜了,針對于精神病患者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8條規定的情形: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具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的行為,否則離婚請求將不被支持。
因此,若身為精神病患者的原告想要起訴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在法律程序上需要具有監護資格的親屬先啟動一個變更監護關系的特別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訴離婚。
注意: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會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這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而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