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回避制度
不需要回避的。而且這種情況,即使申請回避,也會被駁回回避申請。
什么是回避制度
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出現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訴訟活動的一種制度。
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情形的規定
解決這個問題,我們要先明白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的目的和具體需要回避的情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本案情況分析
根據上述規定,其實我們能夠清晰的看出來題主所說的審判員曾擔任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并不是需要回避的情形。所以無需回避。其實,相關案件審判人員是否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并不會對案件審理產生什么實質性的影響。因為,之所以相關,是因為本案審理有賴于另一案件的審理結果。跟審判員本身是沒有關系的。換言之,就是即使是另外的審判員來審理,受到那個案子結果影響的現狀是一樣的。
不需要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事由,只能是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等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會影響案件審理。
案件的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審理結果作為依據的,是中止審理的法定理由,不屬于回避的事由。
不需要回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是指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厲害關系3與本案有其他厲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除此之外,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合議庭成員需要回避。
一個人毆打兩個人分別致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法院應該可以判什么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