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遺囑兒女不同意可執行嗎
這要看遺囑的效力。
我們看看繼承法有關遺囑的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并非有遺囑就按遺囑辦理繼承,要看遺囑是否有效。不同意的那個子女是不是主張遺囑無效,主張遺囑無效要舉證無效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遺囑。如果不同意的那個子女符合繼承法第十九條的情形他反對也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遺囑有效,沒有其他情形遺囑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再申請強制執行。
遺囑分三種,口頭遺囑,手寫遺囑或代筆遺囑,第三種法律公證遺囑,唯有第三種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前兩種法律效果不是太強,即使打官司,一般法院不會根據遺囑去強制執行,最常見的是庭外調解。如果調解不成,首先應該筆跡鑒定,假如是別人代筆的要找到代筆人的證言,假如在寫遺囑的同時進行攝像的話,也是比較有利的證據。
如遺囑符合《繼承法》規定,可直接憑遺囑向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如果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可行政訴訟不履行法定職責。
遺囑應該是把子女都在場的,那才是有效的;如若有某種謀私謀利,鉆法律空子,借用遺囑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應該是無效的。
只能打官司了,如果法院調解能成最好,若不成功就等判決了。最后拿著判決書直接去過戶就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