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后多久下判決書
開庭后,多久下達判決書,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決定下判決時間長短的因素太多,比如:案件的難易程序,當事人催促強度,法官及助理干活的效率,以及是否存在延長,中止,鑒定,公告等法定扣除審限的事由。
法律只對案件的審理的最長期限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普通程序審理期限是:六個月,如果是簡易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有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六個月甚至更長。如果是二審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
以上所說的期限不包括:公告期,鑒定期,其他法定期限。
有一個種方式,是可以不計算審限的,也是現在法院常用的一種期限,就是當事人申請調解,有時法官會問你,這點小事,要不給你調解一下啊,你說行,他會讓你寫一個調解申請書,這時他調解的期限是不計入審理期限的。
法官一般不會一個案子一寫判決,而是統一送達,統一開庭,統一寫判決。舉個例子,今天法院內勤分給一個法院一批案子,他拿過來每本都看看,有簡單的挑出來,復雜的放一放,然后把案件給書記員或助理挨個左電話通知開庭,這一周就集中打電話,下周集中開庭,開完庭后,統一在辦公室寫判決。
如要是簡單的案件,基本上一周到二周判決書就會下來。
如果是復雜點的案件,開庭后,合去合議庭合議一下,就是幾個法官談討案件,如果認為還有些地方沒問到的,或者爭議較大的,法官還會給安排一次舉證開庭。還有的案件幾個法官意見都不一樣,那可能將案件上報到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這個時間可能就更長了。
總之,這個時間是無法估計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作出判決的期限通常被稱為審限。不同的訴訟類別有不同的審限。
民事訴訟
1.一審
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二審
判決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
3.特別程序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選民資格:選舉日前
4. 涉外案件
不受上述限制
刑事訴訟
1.一審
簡易程序:受理后二十日以內
(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普通程序: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自訴案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
2.二審
二個月以內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十)其他可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
根據不同的訴訟類別有不同的審理期限,且其中有是不計入審限的期間,還有可以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情況。因此,法院在開庭后什么時候下達判決書的時間并不是完全確定的,需要視該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開庭,就是法院開庭審判。
開庭多久,法院就下判決書?這個問題,首先要清楚是什么案件?案件分為民事案件、刑事公訴案件、刑事附帶名師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等。每個案件的那一程度不同,如500元的民事案件與5000萬的民事案件,是有很大區別的。一個被告人的刑事案件與有幾十個人的犯罪集團案件,案件的難易程度,可以說一個在天,一個在地。在這里。我只能講講沒類案件的流程。
1、一審公訴案件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一審刑事自訴案件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3、一審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4、一審普通程序行政訴訟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講了這么,希望視幫助到大家。
你這個問題,可以參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我現在這里簡單介紹一下,供你參考。
首先,關于何時下達判決書,其實和開庭時間沒有關系,即,法律并未規定開庭后,多久就要下判決書,這個時間點,每個案子都不同,沒有一定之規。
其次,法律只規定了每個案子的審限是多長時間。審限,顧名思義,就是案件審理的期限。一審案件,采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審理終結。審理終結的時候,就必須下達判決書了。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案件采取簡易程序審理,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
然后,任何一方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均有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有一方提出上訴,并成立,那么,一審判決就不生效。二審法院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則有本院院長批準。
另外,針對不同案件,比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等,還有更細化的要求,針對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出具和再審等也有一些特殊要求。這里不再贅述,似乎你的問題中也不包括這么復雜的情況。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只規定了一個案件的審理期限,而并未明確開庭后多久出判決書。原因在于,每個案子不同,法院的工作安排也不同,有些案件開庭后,可能還要做很多調查工作,不便于規定得過于死板。而且每個法官的工作風格也不同,有些人就喜歡早開庭,然后慢慢寫判決書。有些人喜歡安排開庭比較晚,然后雷厲風行地出判決書。這些都不好強求,只能適應和接受。但是,只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理和出判決書,都是合法的。
開庭后,多久能下達判決書?這個問題樓主不用去翻閱結案的時間規定期限,這個問題與實際并不相符,除非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同意協調,那么一周以內也可以給你下發法律文書。如果不是協調處理的案件,建議樓主每天該做什么做什么,不必期盼法官下發判決書,這是我一個親身經歷的一個關于工程糾紛的案件,一審立案為交易程序,那么應該3個月結案,但是沒有結案,也沒有變更為普通程序,時間快到的時候,承辦法官通知我的代理律師寫一份同意庭外和解的函件,以及判決書采用郵寄送達的確認書,到了6個月的時候又讓我們在寫一份同意庭外和解的函件,說是配合她的工作,在快到一年的時間中我們一共寫了4分,期間我們去找法官詢問什么時候領取判決書,法官說的判決書院領導正在復合,也就是說法官說的什么時候領取,我們就什么時候去找她,中途不會去法院詢問她,最后一次去是法官給我們說的時間,我們去了,告知還沒寫好,你們愛往哪告就往哪告。
在快滿一年的時候,法官通知我代理律師判決書手續已完畢,明天我們采用郵寄送達,送達時間在2天以內到達,也就是我們如不服本判決應在15日之內上訴,但是代理律師遲遲未收到,因為律師沒想到法官會用卑鄙的手段故意拖延時間讓我們錯過上訴期,在離上訴期還剩4天的時候,我逼著律師要求通知法官,判決書由案件當事人親自到法院領取,委托書我提前就準備好了,周五在法院領到判決書。
離遞交上訴狀還剩4天情況下當時真的很迷茫,一審律師不繼續代理二審,如重新找律師事務所然后了解案件經過,時間已經來不及了,自己度娘查詢上訴狀模板及書信內容,并且期間電話錄音向原審法官書記員打了一個電話咨詢最后遞交上訴狀的日期,在最后那天我去法院遞交上訴狀,原審法官說不是今天,我反問不是今天那你說是多久,同時拒收上訴狀,我說你不收可以,我馬上郵寄送達,原審法官答,郵寄送達我也不收。保存郵寄回執單及錄音證據,如真拒收了至少還能投訴承辦法官。最后二審法院受理了該案件。
樓主這個案件就是我的親身經歷,法官有好人也有壞人同時也存在人案不匹配的法官審計你的案件,對于法律說的結案時間規定那些都是不靠譜的,當然也有好的法官主持公道,但很少。如你與政府訴訟,那得拖死你,案子結束了,你也會自我一個總結,對任何事與人淡然了很多很多。
六度粉的困惑
之前有很多六度粉,在六度信用后臺留言問:想知道法院開庭,法官多久給債務人(敗訴人、老賴)下達判決書?這中間有沒有一個時間段?如果有大概是多久?
后經六度君了解發現,很多債權人,在法院開庭后,遲遲沒有見到給老賴下達的判決書。六度君到最高法官網搜集了一些資料又咨詢了相關律師,最終找到了一個答案。
六度信用解疑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即由法官一個人獨任審判的簡易程序,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即自立案至審結必須在三個月內完成,但只是法院的法官的審結期限,不是判決書送達時限,存在案件已經審結,但判決書還沒有及時送達的情況。
而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民事案件,法律規定的案件審理期限一般六個月,經過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期六個月,如果仍然不能審結需要延期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上述審結時限只是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還有比如鑒定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等特別規定。還有中止訴訟等特別情況出現。
那么,法院開庭后,判決書何時下達呢?
這里兩個法律事實,一是法官審結簽發打印出來判決書,二是依法送達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也就是前面說到的,法官將案件已經審結,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及時送達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所以,民事案件即使已經開庭審理后,也會因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會及時作出判決和送達判決書,案件情況不同,時間也不同。
這主要看案件的類型,案件事實清楚,被告能夠找到,或者能夠送達,雙方爭議不大或者沒有爭議,20天內判決,當庭宣判,定期來法院領取判決書,如果不來視為送達,叫速裁案件,一般指借款案件,開庭后十天內送達。還有一種案件,案件事實清楚,但是被告找不到,不應訴,無法送達,公告送達,那么這些案件可能在開庭后打印需要75天左右才能夠完成送達,公告期為60天,上訴期為15天。另外一種案件是雙方對事實爭議大,涉及多種法律關系,案情復雜,開庭后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夠宣判,這些時間里,法官分析證據,得出案件法律事實,確定法律關系,尋找相應法律,初步得出案件的處理意見,匯報合議庭評議,再向主管領導匯報,向上一級審判組織匯報,綜合考驗后得判決結果。過程很復雜,雖然現在實行主神法官制,但是復雜的案件確實一個人把控不好。
其實法律并沒有規定開庭與下達判決之間該有多長時間,只是規定了整個案件審理的期限。簡單案件三個月內結案,普通案件六個月內結案。這并不包括司法鑒定、公告等時間在內。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案件復雜,確實需要延期的,法院院長可以批準延期六個月,上級法院還可以批準延長。不過現在法院績效考核較嚴格,法院一般不會拖案件。我們作為律師,有時還被法院催得不得了。他們現在的笑話是,“我們每天在與審限賽跑”,法官也是夠辛苦的。他們也是人,也請要理解他們的難處。
要正面回答你的問題,也可以這樣說,既然庭都開了,法官剩下的就是寫判決書了。如果沒有其他事情耽誤,一般情況一周左右可以完成撰寫、打印、校對、蓋章等工作。特殊情況也可能在十天、二十天左右。如果時間再長,對法官也是不利的,不是趁熱打鐵地寫文書,有可能將案件情節都忘記了,再撿起來就比較難了,那是劃不來的。
所以,你也不要太急了。法官不是特殊情況,是不會超過審限的。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復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序一般要經過多次開庭審理,查清案件事實,查清案件事實并有相關證據證明后,法院才可以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開庭前一天就能出判決你信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