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要怎么離婚
涉外婚姻指的是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相比于本國國籍人士的結婚離婚,由于涉及跨國籍,跨種族的時候,因此也較為繁瑣,那么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涉外婚姻要怎么離婚?
涉外離婚處理原則:
第一種,一般性處理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種,特殊性處理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當雙方協議離婚后,即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一般來說只需要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另外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中國籍申請人到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應提交下列材料:
1.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5)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2.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3.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中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還應出具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4.原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5.被告為申請人的還應提交應訴通知和出庭傳票。
另外申請人還應注意,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 ? ?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