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愛捅死情敵該怎么判
前不久新聞中某省小王在追求小李時,發現同事小張也在追求自己愛慕的女孩子,小王為了讓自己能夠得到小李,不惜拿刀捅死對方,造成情敵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情,讓社會上出現了更多年輕人心里承受能力不足的批判,但無論是沖動?有預謀?還是不是故意的行為?……這些情況最終都造成了被害人校長死亡的事實,最終的結構都是小王會受到法律制裁的,那男子為愛捅死情敵該怎么判?
事實上目前故意傷害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其中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間接故意指的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者的區別在于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根據上則案例我們可認定為直接故意。
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一般來說,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我們的案例來看,小王已經將他人傷害,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當然故意殺人的動機有很多,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奸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因此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