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的情形
婚姻無效有四種情況,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齡的。
在實踐中,有些人出于各種目的,以各種理由要求宣告婚姻無效,法院判決婚姻無效的理由也多種多樣。如果婚姻動輒就被宣告無效,整個社會的家庭關系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婚姻關系是整個社會中最重要的關系,它是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它的穩定關系著整個社會的穩定。因此,婚姻關系的無效情形,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
那么,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如果婚姻無效,會有什么法律后果?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10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情形,只有《婚姻法》第10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以《婚姻法》第10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而不能宣告婚姻無效。
根據《婚姻法》第1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除此之外,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一、重婚
(1)重婚行為的界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具體怎么算重婚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在1958年1月27日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作了明確規定,雖然時代比較久遠,但仍然具有借鑒意義。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批復中指出: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娶‘妾’的話,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以上關于重婚行為的界定,對我們很有參考意義。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①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②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③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2)重婚構成犯罪
重婚是一種犯罪行為,凡是具有重婚行為的,均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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