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無效婚姻,亦稱婚姻無效,是指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兩性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應當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無效婚姻并非婚姻一個種類,其實質上只是一種同居關系。
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下面律師詳細的為大家講解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分別是哪些?
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關于“重婚”
重婚包括雙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無配偶與已有配偶者的重婚。
1、刑法里的”重婚“
《刑法》第258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所規定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只要是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不知對方已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體。
2、民法典里的”重婚“
《民法典》里婚姻無效情形里所指的重婚僅限于法律重婚,即已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后又再次與第三方辦理結婚登記的。
如果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后僅與第三方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但未與第三方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情形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屬于同居法律關系,不構成《民法典》的重婚,但可能構成刑法意義的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于同居關系,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不構成重婚。
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關于“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還包括擬制直系血親。
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
關于“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哪些人可以申請確認婚姻無效呢?
答:(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基層組織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派出所、民政部門及婦聯、工會等有關組織機構。
哪些機關可以宣告婚姻無效?
答:婚姻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雖然婚姻關系主要是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私人事務,但無效婚姻不僅涉及婚姻當事人的利益,還涉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婚姻是否無效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認定,婚姻當事人沒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且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婚姻被確認無效之后,男女雙方的財產怎么分割呢?
答: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婚姻被確認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婚姻無效的法律溯及力問題?
答:2001年《婚姻法》頒布之前,我國《婚姻法》并未對婚姻無效的事由作出規定,有的當事人可能存在如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等,但如今已共同生活幾十年,并生兒育女,若此時宣告其婚姻無效,反而會使已形成多年的穩定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發生巨大的變動,對當事人及其家庭都會造成不利影響,甚至會引起不良的社會效應。故以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2001年之前結婚的,若存在《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的,應當以當時的法律對其婚姻效力進行認定,不受2001年《婚姻法》及《民法典》關于婚姻無效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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