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婚姻糾紛常見的問題
1、離婚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答: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列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何種情況下一方不得提起離婚?
答: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3、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如何區分?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提起離婚?
答: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離婚案件的被告參與訴訟,對此沒有爭議;
(2)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動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之初,就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的,此時應當提起無效婚姻之訴,提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前的監護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能力喪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則先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配偶的監護權,由變更后的監護權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
5、偽造身份信息與他人登記結婚,提供真實身份信息一方能否請求解除?
答:不能,結婚證的瑕疵不影響雙方的婚姻關系的存在。
6、如何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
答: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7、“二次起訴”是否必然判定離婚?
答:不是。此為法官創設的規定,并非法律規定。
8、“分居滿兩年”是否必然判定離婚?
答: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夫妻分居,而且分居期限必須滿兩年。如果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并經調解和好無望的,應視為確無和好可能。
9、“性生活”不和諧能否作為離婚主要理由?
答:可以。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在婚姻關系中,配偶雙方有與對方進行性生活的權利和義務。
10、一方侵害對方“生育權”能否得以判處離婚?
答: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11、有重婚行為一方據此申請離婚能否獲得法院支持?
答:不能。如果承認它的合法性,則一夫一妻原則在很多時候都將形同虛設,得不償失。
12、“子女健康成長”能否作為不予離婚的考量因素?
答:不能。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要根據離婚糾紛案件的客觀事實來確定。
13、一方私定“不成文家規”能否認定為“家庭暴力”?
答:可以。家庭暴力是一方為達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暴力手段。
14、一方進行“言行威脅”能否認定為“家庭暴力”?
答: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15、遭遇“家庭暴力”能否在訴請離婚的同時主張賠償?
答: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6、違反夫妻忠實義務能否訴請離婚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答:可以。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婚姻應當以感情為基礎,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以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夫妻之間的相互忠誠,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律義務。
17、人工授精方式取得的子女應否視為婚生子女?
答: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18、在離婚前或訴訟期間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是否影響離婚財產分割?
答: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