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雙方都想要房子如何判
在房價日益上升的今天,離婚時基本上夫妻雙方都想要獲得房產,對于這種雙方都愿意給付對方差價爭取房產的問題,應該如何解決呢?
一、案情簡介
1995年,魏女士與李先生在鄭州市登記結婚,1998年婚生一女李某,2013年分居,夫妻二人在婚后購買了一處房屋,房屋市場價值為44萬元。由于夫妻感情不合,2015年雙方打算離婚,但是夫妻雙方均想獲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無法達成協議,魏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進行財產分割。
二、爭議焦點
離婚雙方都想要房屋所有權怎么處理?
三、律師解析
(一)魏女士與李先生均強烈要求取得上述本案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只有一個,雙方只能有一方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在本案中,適用的法律規定主要有:
1、京云房產律師認為,根據最高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經過雙方同意,法院可以按照競價取得的方式進行處理。如果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果離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基于以上法律規定,需要結合案件中的具體情況。
首先,除了該房屋,魏女士與李先生均沒有其他房屋;其次,京云房產律師團了解到,為了平衡魏女士與李先生利益,便于執行,法院在庭審中告知魏女士與李先生,截止到2015年8月2日之前,魏女士與李先生雙方誰將案件款22萬元打到法院案件款賬號上將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2015年7月4日,魏女士將22萬元房屋折價款打入法院賬戶,并向法院提交了現金繳款單,而李先生沒有向法庭提交案件款票據;最后,魏女士作為一名女性,而且其女兒隨魏女士生活,判決結果應體現基于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大興區 房產律師提示大家: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房屋還有貸款或者還沒取得房產證等情況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離婚雙方可以在完全取得所有權以后再另行要求法院進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