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及規定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及規定
與強制執行有關的法定期間包括如下幾種:
1、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法院的判決文書最后一段都有說明。
2、執行受理時間,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執行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但是目前執行案件太多,執行法官不夠,因此全國大部分法院在立執行案件時基本都要排隊,特別是在下半年10月之后,法院先收你的材料并不會在一個星期內給你案件受理通知,而是等排到你了才會給,或者先給一個沒有案號的受理通知,這不算正式立案。
3、通知被執行人的時間,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4、執行期限,法院受理后應當在六個月內執結,但是由于出現一些特殊情況會出現執行中止的情形。
以上只是法律規定的與執行有關的期間,但是由于人少案多等原因,實踐當中幾乎沒有任何一個法院能夠嚴格按照上述期間完成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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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申請執行期間是2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
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的規定,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那么該執行案件不受訴訟時效的影響,而是只要被執行人(即你家)有償還能力,隨時都可以強制執行。
謝謝邀請回答,看了很多法律工作者的回答,基本上十分全面和專業了?但未免太專業化了!
這個問題問我正好,因為我正好是執行局的呢而且是專門負責辦案的執行人員!
如果你沒有任何的法律功底,那么下面我就說一些通俗易懂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期限及規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