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多少次才能判定離婚?
法院會第幾次判決雙方離婚,婚姻法律師姜威為您分析解答:
一、離婚的方式
離婚只有兩個方式,第一個方式是協議離婚,也是大家通常說的自愿離婚,雙方協商好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只要雙方同意離婚就可以了。第二個方式就是起訴離婚,一旦雙方協議不成,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
二、法院會第幾次判決離婚?
在離婚案件代理和法律咨詢中,經常有當事人咨詢,要起訴幾次法院才能判決離婚,因為其打算離婚時,不僅僅是咨詢律師,可能會咨詢身邊離婚的朋友、同事等,而每個案件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導致可能法院判決離婚的次數也是不確定的,因為婚姻法律和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是第幾次起訴離婚才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時,主要就是認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如果認為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充足,可能第一次就會判決離婚,如果認為證據不充足,可能會在第二、三次判決離婚,甚至次數更多。
尤其是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而原告提交的證據又不太充足,被告堅持不離婚,從現在的司法政策來講,第一次法院是不會判決雙方離婚的。
三、哪些有利條件可以促使法院盡快判決離婚?
上文所述的證據就非常關鍵了,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經常會忽視對證據的搜集,總是認為感情破裂的情況的確是存在的啊,對方不會不承認的,但是,被告通常出于一些考慮,根本不承認感情已經破裂,反而堅持感情很好,不愿意離婚,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很難判決雙方離婚了。
在我代理的一個離婚案件中,雙方分居時間很長,而且男方酗酒,酗酒后就家暴女方,但是女方對于上述的證據很難搜集到,家暴從未報警過,而酗酒男方也不承認,分居的證據女方搜集到了一些,在開庭前,考慮到這些證據法院可能不會認為能夠證明感情破裂,所以,我建議女方是否可以請他們的兒子(已成年)出庭作證,后來開庭時女方把兒子帶到法庭作為證人,證明父母的感情情況,而且兒子一直同情愛護母親。最終,法院認可他們雙方兒子的證言,女方第一次起訴就判決了雙方離婚。
由此可以看出,在起訴的案件中,證據是非常關鍵的。婚姻法明確規定了法院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比如家暴,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遺棄、虐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在離婚案中,如果對方有這些情形的,一定要積極搜集上述證據予以證明,以有利于法院第一次就判決你們雙方離婚。
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未判決離婚,那在第二次起訴離婚前,也要搜集證據證明雙方在此期間未有和好,也有利于法院第二次判決離婚。
原則上,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決離婚的唯一條件。所以原則只要符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的感情破裂情形,則可以判決離婚。
對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主要來自《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四種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十四種情形。
但是,實踐中,有的人起訴一次便離婚,有的人起訴兩次判決離婚,有的人起訴了三次還沒判決離婚,通州的張先生11年內,先后起訴六次,法院最后才判決離婚。起訴多少次才可以離婚,這個還真不確定,但第一次不判決離婚,第二次訴訟判決離婚判決已經是司法實踐中的普遍性判決情況。
而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除了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以外,在部分法院實行離婚冷靜期。有的離婚冷靜期為一個月,有的是三個月,有的是六個月。所以訴訟離婚的程序和時間將變得更加耗時和繁瑣。
對于這個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因為如果是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并不是起訴多少次,而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在第一次起訴的時候就有可能判離,但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就算你起訴三次,也有可能不判離。
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的標準,我們國家法律是有相應的規定,例如如果一方有出軌,家暴,賭博等惡習,或者有嚴重的疾病,或者雙方分居達到兩年以上等等,這都有可能一次性判離。也就是說在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就有可能判離。
但是如果沒有這些法定的過錯,如果只是說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經常鬧矛盾,或者結婚的時候了解不深等等,而另一方又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這種狀態下,往往在第一次起訴的時候就有可不判離。如果不判離,想離婚的一方可以過半年之后再次起訴離婚,通常第二次起訴離婚都會判離,或者說判離的可能性比較大。一般最多也不會超過三次,只有極個別的情況有可能會超過三次,但是這個概率是非常小的。
在實際當中,要起訴多少次才會離婚?
具體要看起訴的訴求和相應的證據情況。如果第一次起訴,雙方都同意,那么法院判離的可能性就大。那么這種情況起訴一次,可能就判離婚了。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那么另外一方是否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如果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就有可能會判離婚。否則只有等過半年之后再起訴離婚。
那么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判離的可能性會比較大。但也不是絕對的,也有第二次起訴,離婚之后沒有叛離的這種案例。對應的這種情況,那么可能需要起訴兩次或者是兩次以上。
現行的婚姻法中并未明確規定起訴幾次才可離婚,雙方只要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起訴一次即可。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有一方死活不愿離,法院則一般不會判決離婚。假如真要鐵了心離婚,那只有等第一次不準離婚的判決生效滿六個月后才能提出第二次離婚訴訟。
我國一直以來民間習俗,就是對婚姻勸和不勸離的!按照法律規定,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而“感情破裂”是人意識上的,要用法律證據來證明,只能依據客觀事實,為此法律規定、列舉了相關法定事由,以判別是否“感情破裂”!
所以,當訴訟至法院,如果沒有法定事由,如:重婚或婚外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行為,賭博、吸毒等惡習,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情形,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的。
而當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可以認定,以前次不予離婚的判決作為證據,證明原告對于離婚的態度堅定堅決,依此作為衡量“感情已經破裂”的客觀事實依據,一般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至于起訴多少次才準予離婚,沒有確定的次數,法院將會結合具體案情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如果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人民法院對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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