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婚后共同房產離婚分配
你提出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新婚燕爾,如膠似漆,情深意濃,容易被愛情沖昏頭腦,恨不得把一切都奉獻給對方,這種不理智的行為,讓別有用心的人鉆了空子,一旦夫妻關系破裂走到離婚的地步,就為接下來財產分割的事埋下了后患。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房子為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從道理上講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
是房產證寫的是女方兒子的名字,這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屬于子女所有(詳情見附表),所以目前的形勢對你很不利,你有可能會面臨人房兩空的局面,要想爭取到部分權益,你必須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房子為兩人共同出資購買的事實,所以現在當務之急是你要盡快收集整理對你有利的證據材料,如果實在沒有證據,只有設法通過間接渠道取得,比如:你可以開誠布公的針對這個事跟女方好好協商,交談中盡量提到當初共同出資買房的相關細節,尤其是牽扯到你自己出資部分的內容要在協商中完整表述出來,然后對全部談話內容進行錄音,以獲取證據,在這個過程中相信女方是沒有警覺的,你如果做得不露聲色的話應該可以順利取到證據的。
不知道當初把房產證寫成女方兒子的名字是基于女方對你不信任,怕你中途拋棄她而加碼要求把房產證寫上她兒子名字的?還是你為了討女方歡心自愿把房產證寫成她兒子的名字?還是女方一開始就居心不良以婚姻為圈套騙取你的財產?如果是前者,女方當初只是為了安全感起見讓你把房產證寫成她兒子的名字,而并沒有把夫妻共同財產占為己有的想法,這種情況下還是有余地的,你可以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雙方私下達成協議平分或者把你出資的部分退還,自然是皆大歡喜,但如果女方有意侵吞房產,那你就只好通過法律手段去解決了,建議盡快到律師事務所咨詢詳情。
最后,希望大家都能夠以你的事引以為誡,在婚姻中感情歸感情,理智歸理智,在牽扯到原則性問題上絕不能含糊,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當然,如果自己不計后果的心甘情愿為對方付出所有,那就另當別論,只要事到臨不后悔就好,自己做的決定跪著也要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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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競價法。以價高者得為基本原則,對于夫妻共有的房屋,雙方進行競價分割,誰出的價格高,誰拿房,再由拿房的一方以競價價格所對應的比例向對方進行補償。這方方法往往快速有效,能夠充分反映真實的房價情況,簡單,法院一般多采用。但該方法采用的一個前提是雙方基于都想拿房的前提意愿之下。如果有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這個方法就行不通。
(2)議價評估法。建立在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的前提之下。比如在離婚當中,男方想拿房,女方想拿房但沒有能力來拿房,這時候房屋一般會判給男方,由男方給女方對應的補償款。但往往,男方會基于少支付補償的目的,會故意說低房價,女方則認為房價應當高于男方所報的價格,基于此,往往會牽涉到對房屋的評估,法院會讓雙方進行確認以評估價作為議價的最終價格,這種分割方法比較公平,且兼顧到雙方的客觀實際情況。
(3)拍賣款分割法。在雙方都不愿意或者都沒有能力拿房的情況下,雙方也可以分割房屋價款,由雙方共同確認房屋的基準底價或者評估價格,在以此底價為基礎進行委托法院進行拍賣,這種方法因為涉及拍賣周期較長,且在房產形勢上漲的情況下,往往很少法院或者當事人選擇。
再婚夫妻共同買房,房屋登記在女方子女名下,一般認為再婚夫妻對子女的贈與,離婚時不能要求返回自己出的資金。如果是借名買房,可以起訴確認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該房屋。
寫的是女方兒子的名字的話,是屬于女方兒子的個人財產,與你無關的,除非你有證據證明買這個房子的時候你出了錢,那么離婚的時候是可以要求女方的兒子把這一部分錢償還給你,當然房子跟你是沒有關系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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