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合法脫離父子關系
我媽媽對我不好、我爸爸喝完酒之后打我、我爸爸總是玩牌,還會打我和媽媽,我不想要爸爸了……這樣的話題我們總是可以在新聞,在身邊看到,不少孩子想要早點擺脫父母的管束,后臺有不少留言有關怎樣合法脫離父子關系的問題。小編在這里祥說一句,在我國,法律尚是不允許讓人脫離親子關系的。
目前父子可分為三種關系存在,即親生、養父、繼父,其中有血緣關系的親子關系,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不可以脫離關系,但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系無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義務的父親對于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后可以自動解除。如果你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就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你的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
對于繼父子關系來說,在孩子已滿十八周歲知乎,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后,其實可以斷絕繼父子關系。
對于養父子關系,在養父子關系成立后,其關系的解除在《收養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另外,在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