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生效要件
離婚協議的生效要件
您好,作為一個律師,我想告訴您的是,離婚協議是雙方就離婚涉及到的有關孩子撫養權及財產分配等事項達成的協議。如果只有一紙離婚協議,并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攜帶雙方都簽字的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只有辦理了離婚登記,這時離婚協議才有了法律效力,關于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都按離婚協議辦理。若一方不遵守,則另一方可以訴諸法律。所以說只有一紙離婚協議而未辦理離婚登記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那么離婚協議經公證以后是否有效呢?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它的真實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認可,但其并不具有直接的執行力。如上一段所述,離婚協議必須由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后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為了保險起見,可以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但實話實說,意義真的不大。
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應該在民政局頒發離婚證后,雙方婚姻關系解除時生效。
離婚協議產生于雙方經協商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扶養均己協商完畢并雙方簽字同意。鑒于是雙方協議離婚須到民政部門對雙方離婚和離婚協議內容依法進行審查,當經審查離婚符合條件且確系自愿,協議內容也合法,該協議留存民政局存檔,才會準予離婚并今頒發離婚證。證和協議同時生效。
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后,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
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婚姻法》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范,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系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1、首先,離婚協議從性質上來說是民事協議。根據《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2、由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離婚協議需要表明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對財產、債權債務進行約定、對子女撫養權進行約定。離婚協議是經過雙方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書面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時必須提供離婚協議。
3、擬定離婚協議注意事項:(1)明確雙方自愿離婚;(2)明確子女(如有)撫養權歸屬 及撫養費標準和支付方式,寫明探視時間和方式;(3)列明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財產分配方案,列明債權債務及分配方案。
辦理離婚協議必須雙方平等協商共同簽字,達成協議后,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該協議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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