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公證需要提供什么手續
繼承公證需要提供什么手續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注銷的戶口;(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在外地的,在當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在國外的,在駐在國的中國大使館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7、被繼承人的檔案復印件(單位蓋核對章、密封)。8、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您好!
遺囑繼承,按照現行《繼承法》規定,需要區分幾種情況,決定了提供的證明材料、辦理手續不同。
首先提示一點:目前情況是,即便遺囑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單憑遺囑也不能直接繞過其他繼承人、直接辦理遺產繼承。遺囑的作用,就是指定繼承人,僅此而已。繼承該怎么辦還怎么辦。
以下分三個方面說明一下:
情況一:如果所有繼承人均認可遺囑
這種情況下,與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沒有什么太大關系。這時候,意味著繼承人之間沒有爭議。需要的證明包括:
- 財產證明。遺囑中標明的財產,要有相關憑證,例如房產證、銀行卡、存折等。
- 身份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否則,要第二順序繼承人的)、而不單純是遺囑繼承人的身份證明,主要是身份證。
- 親屬關系證明。所有法定繼承人(同上)的親屬關系。可以在原單位、檔案管理所在地開具。
- 死亡證明。包括遺囑訂立人的死亡證明、以及所有繼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證明。
拿著這些證明,去房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
注意,要求所有繼承人到場,無法到場的可以委托辦理。拿到《繼承權公證書》之后,再去財產管理部門辦理財產的過戶手續。例如,如果涉及到房產,就要去房產所在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房產過戶。
情況二:對遺囑產生質疑。但是如果認定了遺囑的真實、合法性,繼承人之間就沒有爭議了。
這種情況下,遺囑繼承人必須要提供能夠證明遺囑合法、有效性的證據。
如何證明遺囑是真實、合法有效的?簡單說一下:
1.公證遺囑。如果是公證遺囑,一般來講問題不大。有公證處的章是最重要的。
2.自書遺囑。
- 訂立人在訂立時的精神狀態證明。要證明訂立人在當初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是出于自己意愿訂立的遺囑。
- 筆跡。訂立期間的筆跡,用以證明遺囑確實是訂立人自己書寫。
- 如果有見證人(不強制),要有見證人能夠出庭作證,訂立時工作做的比較到位的,最好有當時見證人的見證書。
- 如果有訂立過程的錄音錄像(不強制),要提供相應原件。
- 其他認為有利于證明遺囑的證據。例如,訂立人在遺囑中捺印了,最好就要有指紋證明;訂立人寫完遺囑之后拍照了,就要有原始照片。等等。
當然,遺囑內容的書寫必須要合法、規范。這個靠遺囑本身就可以做出證明。
3.代書遺囑。
要求的證明材料與上面基本類似。但是,見證人是必須的。而且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其他人見證。
4.錄音遺囑。必須要有見證人和音視頻原件。
5.口頭遺囑。這種遺囑形式的適用范圍比較狹窄,只能在危急(例如病危)時刻采用,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如果證明遺囑合法有效,其他繼承人不再有爭議了,那么,就按照第一種情況的提示準備材料、辦理手續。
情況三:質疑遺囑,且都證明了遺囑合法有效,其他繼承人依然要求繼承。
這種情況,意味著繼承人之間發生糾紛了。
這時候,遺囑就非常重要。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按照情況二,先要看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其次,在打官司過程中,根據法院提出的材料證明要求準備。
打完官司之后,法院會出具一個《法院判決書》。判定的繼承人,憑著這個判決書,再去財產管理部門,辦理財產過戶手續。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注銷的戶口;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6)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7)、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8)、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三、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
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你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承辦公證員在對你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會給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你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復印證明材料等事項。千萬別遺忘了你的公證費發票。
四、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在規定的時間內,你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目前常見的遺產繼承主要是不動產類繼承,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等金融資產類的繼承,還有車輛的繼承、以及股權的繼承。
我國現行繼承法并沒有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也就是說,遺產繼承屬于自愿的,不屬于法定的公證事項。但是,為什么很多人去辦理遺產過戶時,相關部門非要讓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呢?
第一個原因:是由于公證機構的專業性質決定的。公證機構是我國的法定的證明機構,公證機構經過法定程序出具的公證書,具有最高的證據效力,也具有最高的證明效力。并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推翻外,否則,公證書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而繼承權公證書具有直接確定由哪一位當事人繼承的效力。正是因為繼承權公證書的上述效力,相關部門才會出臺規定,當事人辦理遺產繼承,必須公證處去辦理繼承權公證。
第二,是由遺產繼承權辦理工作的專業性決定的。遺產繼承權的辦理是一個很專業的法律工作。遺產繼承關系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理過程中需要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以及確定由哪一個法定繼承人來繼承,工作比較復雜,并且帶有一定的風險。而公證機構,作為我國法定的證明機構,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方面,具有專業優勢,人才優勢。因此,相關部門,如不動產登記部門,銀行等,都會要求當事人去辦理繼承權公證。從而減輕自己的法律風險。
第三個原因,出于保護相關法定繼承人的合法權益的考慮。現在的遺產,特別是遺產,都比較值錢,有的法定繼承人為了獨自霸占遺產,都會想法隱瞞其他法定繼承人的信息。而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會經過多道程序,對要辦理的繼承事項進行審查、核實。如果發現當事人做虛假陳述,從而侵犯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權益,公證處就會拒絕辦理。這樣,一些繼承人想獨吞遺產的企圖也不會實現,從而很好的保護了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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