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碰撞交通事故案例
無碰撞交通事故 案例
謝邀,無責任認定書要看什么情況,出事故沒有報警?那雙方提供證據,各人各自提供證據證明你沒有責任或者責任大小,各自舉證。法院根據根據提供的信息在進行證實才能判決。
案例事件
一駕駛員駕駛一輛小轎車,在馬路上想要掉頭。
興許這位駕駛員是抱著僥幸的心理,沒有在意路面實線的標記,想要強行掉頭。這時一輛電動車從后方快速駛來,見小轎車掉頭便采取緊急制動。小轎車駕駛員也注意到了后方來車,也采取了制動。可是,此時結果電動車卻因為緊急制動而向前翻倒,車上的人重重摔在地上,受傷不輕。
那么對于這起事故責任怎么分呢?
小轎車司機表示,自己并沒有和電動車直接碰撞,系電動車超速,所以自己并不需要承擔責任,這樣的說法站得住腳嗎?
法律分析
可以看到,上述案例中電動車確實存在超載、超速的問題,直接導致緊急制動車輛翻轉,但是難道小轎車主一點責任沒有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上述小轎車的違章掉頭,影響了電動車的行駛軌跡和安全,所以才導致對方緊急避讓。該事故雖然雙方沒有實際碰撞,但是小轎車方有過錯,也需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因此,根據問題描述,即使是無接觸的交通事故,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并不必然意味著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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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從事交通管理工作多年,讓我來為你專業解答: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面,大多數人乃至交通管理者認為,如車輛之間或車輛與人之間沒有發生直接接觸應當不負事故責任,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0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吳俊東、吳秀芝與胡啟明、戴聰球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交通管理部門因摩托車與自行車之間未發生直接接觸,未認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
(案例見微信公眾號“兩拐”(jtglzxs)【專業欄目】-【典型判例】;或在微信公眾號內回復關鍵詞“典型判例”)
在雙方訴至法院后,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根據民事訴訟法“高度蓋然性”的司法原則,審理法院認為胡啟明的電動自行車翻車與吳俊東駕駛三輪摩托車超車中疏忽大意存在因果關系,吳俊東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胡啟明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成年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亦有過錯,雙方按三七比例承擔胡啟明等的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因合理界定了超車時駕駛人的注意義務范圍,在證明標準及事實認定方面具有指導意義,被最高人民法院定為典型案例發布,對全國“無接觸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劃分及民事賠償提供了參考,其認定的基本原則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基本原則。
所以,無接觸的交通事故,如若車主的行為與事故發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并在事故中有過錯行為,車主負民事賠償責任判賠30萬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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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問的其實是兩個問題。第一賠償,是問需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二坐牢,是問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你提供的前提是沒有違反道路交通法規。
首先,如果對方是行人或非機動車,機動車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主要依據就是網友說的《交通安全法》的七十六條。所以,這時候雖然沒有違法,沒有過錯也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但一般是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且不超過百分之十。
有一種情況是不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受害人故意的,就是自殺的或者碰瓷的這種。
第二再談刑事責任,交通事故可能觸犯的罪名有兩個一個是“交通肇事罪”,一個是“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主觀上要求故意,客觀上要求特定的行為,即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的還有兩種是特殊車輛這里就不提了。很顯然,你說的情況不會構成此罪。
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因為你說的情況沒有違反交通法規,所以也不構成此罪。
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是,要賠錢,不用坐牢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此,是否發生碰撞已不再是認定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以前曾是必要條件)。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果關系比較好確定,未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則相對要復雜些,首先必須認定,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造成,與對方的行為有無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有,則同發生碰撞的事故責任認定一樣,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如果無因果關系,則不負事故責任。希望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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