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違反勞動合同法嗎
加班違反勞動合同法嗎
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可向勞動監察投訴。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征得勞動者和工會同意,且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并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但按照《勞動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合同期滿沒有續簽,一般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申訴或辦理,即“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要么忍,要么滾”這句職場真言很多人不屑一顧,還高高在上地對它評論一番,可回到現實中,當你面對企業讓你加班的時候,你真的會直接拒絕嗎?
現在抖音上有很多“拒絕加班”的視頻,看似非常的瀟灑,你放在現實中試試?保證你不出一禮拜,絕對被約談。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干。那些可以拒絕加班的人,都是家里不缺錢的主,對于要養家糊口的員工而言,不可輕易嘗試。
很多人看到這里,估計心里已經開始罵人了,為了自己所謂的自尊,心里一頓操作,把銀桑罵了個遍,但是沒有關系,銀桑告訴你的就是現實。
當然,并不是所有企業沒有加班費,越正規,規模越大的公司,加班費還是有的。但是并不是你想加班就可以加班的,加班是需要打報告申請的。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你認為下班后的時間是加班,企業并不是這么認為,僅僅認為是你的工作效率低。企業認為的加班是實在沒有辦法需要出差或者臨時工作,如果這個事情不做對于企業影響較大,這才有可能會被企業認為是加班,注意僅僅是可能,大部分的情況下員工只有被動加班的份,只能指望領導能申請一下加班費。
那些下班時間繼續工作的加班,僅僅只被極少一部分企業認可,而且都有固定的加班薪酬制度以及后勤保障制度,但也僅僅針對的是總部員工??偛繂T工多半是企業最為核心的員工,福利待遇以及辦公環境和薪酬制度都相對完善,除非你有能力進入到總部工作。
所以,還是回到職場真言“要么忍,要么滾”,如果你接受不了這種現實,那就去找一份類似于前臺的工作,到點上下班,絕對不加班一分鐘。
以上僅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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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過度加班和不支付加班費的做法都涉嫌違反《勞動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加班需要與勞動者協商,最多每天不能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并且加班必須要支付加班費,平日加班為工資的150%,休息日加班為工資的200%。若公司隨意延長勞動者工年時間,安排周末加班,以及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報酬,那么就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但是,話說回來,大多數公司尤其是互聯網公司,明目張膽搞996,你不干有大把的人等著去干,而且人家不會說是強制,是大家自愿干。有些公司更是以這種方法變相裁員。
從法律上來說,加班的前提必須是員工同意。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為員工有休息權,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從法律上公司不能以拒絕加班有處罰或者開除行為,但是就怕穿小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定額標準管理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勞動定額標準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勞動定額標準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作為員工如果想討要加班費平時要留心搜集證據,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的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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