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歲臨時工猝死賠償標準
69歲臨時工猝死賠償標準
不屬于工傷就沒有責任。如果賠償的話。
1、喪葬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x 6個月
2、死亡賠償金:(一)受損害人為城鎮居民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進行計算,計算期限為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 20年
(二)受損害人為農村居民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進行計算,計算期限也是二十年。
其計算公式為: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受訴法院所在農村人均純收入x20年
第一68歲早已過了工作的年齡,即是死亡也屬于壽終正寢,第二臨時工肯定沒有社保也不可能買商業保險。因此不需要賠償。
農民工在晚上睡覺是猝死,應該怎么賠償?這類問題我遇到還是比較多的。農民工是住在工地宿舍,只是晚上睡覺時,第二天被同事發現死亡,從死亡的的時間來看是休息時間,不屬于上班時間,死亡的原因系猝死,結果應當是屬于非因工死亡。
農民工雖然是屬于建筑工地的農民工,但與建筑工地的施工方或是項目經理、包工頭等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屬于建立了正常的勞動關系。對于建立了勞動關系的職工死亡以后,就涉及到死亡的賠償問題,但對于如何賠償,首先要弄清楚是因工死亡還是非因工死亡。因為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賠償的差距是非常巨大的。
因工死亡這比較好理解,比如在工作時間因為受到工傷或是因為搶救國家財產等而造成的死亡,因工死亡的一般是按照工傷保險的待遇來進行賠償。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突發疾病死亡或是送醫搶救后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視同為工傷,視同工傷死亡的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賠償。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獲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從這個案例來分析,不符合視同工傷的幾個要點。一是死亡的時間是在晚上,晚上不屬于工作時間,而是休息時間或是睡覺的時間,也就是在工作時間之外死亡的;二是地點不屬于工作地點。雖然是在工地的宿舍死亡的,但是工地的職工宿舍雖然是在工地附近,但不屬于工作場所或是工作崗位;三是死亡是屬于猝死,猝死的原因可能還是疾病。根據這些特點來分析,不符合視同工傷認定的在工作時間或是工作場所猝死或是送醫后48小時之內死亡的特征,因此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只能按照非因工死亡,也就是病死來進行賠償。對于非因工死亡的賠償,由于各地的規定不統一,但一般來講這兩項賠償還是要履行的。一是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標準不高,很多地方的規定就是2000元左右,然后就是撫恤金,撫恤金標準一般在15個月左右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一般就是幾萬元錢。
綜上所述,對于非因工死亡職工的賠償,如果繳納了職工養老保險的人,是由養老保險基金來進行賠償,如果沒有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只能由工地負責人或是建筑施工單位來負責賠償,不管無論如何,因為人是在單位工作期間死亡的,所以施工單位有負責賠償的責任和義務。如果施工單位購買了商業保險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可用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金來進行賠償。
首先,雇傭臨時工,公司與臨時工建立勞務關系,所以,不能主張工傷死亡賠償。
其次,雇傭的臨時工作不幸身亡,臨時工家屬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主張死亡賠償金。
并且,主張死亡賠償金時需要賠償以下項目:
1、被扶養人生活費;
2、喪葬費;
3、死亡補償費;
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
5、精神損害撫慰金。
并且,如果臨時工死亡前接受了治療,為此負擔了醫療費等搶救、治療的費用,也可以主張賠償。
最后,具體賠償費用應該按照所在地人均收入水平計算,不過,死亡補償費的標準可以按以下確定:
1、按照上年度該地區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公司賠償就看情況了,這么大年齡,有疾病,公司還敢用,就是讓老人家有點生活,有點錢做自己喜歡的事,家里條件好的這個年齡應該在家養老遛鳥逗孫子。至于賠償能把喪葬費包了,給點你們安慰費我覺得就不錯了。就不要用死去的老人來換昧良心的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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