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有哪些類型
物權請求權有哪些類型
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這是因為,物權是一種對世權,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權利。如你列舉的:“有權請求侵害人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這是物權本身所具有的權能。 但是,物上請求權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則屬于已經轉化了的物權,因具有債權的屬性,所以,適用訴訟時效。
二者指稱的是同一對象,沒有區別。 都指的是基于對物的排他性支配的權利而產生一種請求權,不論侵害是否已經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只是潛在的危險,也不論侵害人主觀心理是故意或者是過失,只要物權人的物權因為侵害人而不能行使或者行使有障礙,都得要求侵害人作為或者不作為以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 一般認為物權請求權沒有訴訟實效的限制。 類型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原物、恢復原狀
1、返還原物請求權。當物權歸屬不明或是否存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專門國家機關提出請求,即為物權確認請求權。
2、排除妨害請求權。當所有人的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時,財產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請求不法站有人返還原物,或者請求法院責令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
3、消除危險請求權。當他人的行為非法妨礙物權人行使物權時,物權人可以請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請求法院責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4、恢復原狀請求權。當物權的標的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損壞時,如果能夠修復,物權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人加以修理以恢復物之原狀。
5、損害賠償請求權當他人侵害物權的行為造成物權人之經濟損失時,物權人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賠償損失。擴展資料: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都為請求權,有一些類似的屬性,但絕不能將物權請求權等同于債權請求權。兩者的主要區別有:1、發生的基礎與根據不同。物權請求權以物權為基礎,以物權的支配力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為發生根據;而債權本身就是請求權,該請求權以合同之債及其他法定之債的存在為基礎和根據。2、保護對象不同。物權請求權制度的保護對象只是“物權”一種,債權請求權的保護對象包括“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及其他其有“排他性”效力的民事權利。 3、對過錯要求不同。一般來說,適用債權請求權要考慮過錯,而物權請求權原則上不考慮相對人是否有過錯。因此,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況下,若行使物權請求權,物權人只須證明相對人已實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權的行為便可以要求相對人排除妨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而無須證明相對人是否有過錯。4、對損害要求不同。債權請求權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而物權請求權的發生則無須考慮是否造成實際損害。5、訴訟時效的適用方面不同。物權請求權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適用訴訟時效(消滅時效);而債權請求權則適用訴訟時效。 由于以上這些原因,同時規定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能夠更有效地保護物權。
物上請求權,在物權法上是屬于物權法的效力來論述解釋的。物權法的效力,在我國現行法律教材中,將其分為優先效力和物上請求權。部分學者支持贊同將物權法的效力分為優先效力與物上請求權,而將追及效力和排斥效力并入闡述,也有部分學者支持將追及效力和排斥效力單獨列開闡述。物權法的物上請求權,其大體指基于物權所具有的排他性、絕對性,物上請求權可以對任何對抗物權行使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基本概念定義為,物權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其有權請求造成妨害事由發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物上請求權又可稱為物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的性質可由以下幾方面說明:
一、物上請求權是請求權。所謂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人(特定的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是權利人在實現其物權的過程中,受到了特定的人的一定行為的妨害,據此向特定的人提出請求權。
二、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用。物上請求權以恢復物權的支配狀態為目的,在物權的存續期間持續有效。
三、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附屬。由于物上請求權是物權的效用,其附屬于物上請求權,隨著物權的產生、變動、消滅均從屬于物權,不能與物權分離單獨發生效用。具體內容包括請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返還原物,指物權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時,可以向非法占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或請求法院責令非法占有人返還原物。只要能夠返還原物的就必須返還原物,不能用其他的方法如賠償損失來代替。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指物權人雖然占有所有物,但由于他人的非法侵權行為致使物權人無法充分享有物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時,物權人可以向侵害人請求排除妨害,或請求法院責令侵害人排除妨害。關于物上請求權的行使,有效途徑分為兩種:一是物權人直接向妨害人提出物上請求權;二是依訴訟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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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據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依據是《物權法》第34條;占有返還請求權的依據是《物權法》第245條。
二、請求權人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占有返還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占有人,不要求是物權人。
三、構成要件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僅要求相對人為無權占有人;占有返還請求權則要求占有被“侵奪”,無“侵奪”就沒有占有返還請求權。
四、被請求的對象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被請求的對象為現在的無權占有人;占有返還請求權被請求的對象則是占有的“侵奪”人及其繼承人。
五、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占有返還請求權的行使則應在“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六、功能與效力不同:返還請求權的功能在于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占有返還請求權則具有維護財產秩序,限制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剝奪無權占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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