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什么時候出
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什么時候出
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定責處理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一般情況下,簡易程序即車輛不需要鑒定的情況下,十個工作日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進入一般程序,需要車輛鑒定的,勘查現場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出鑒定委托書,鑒定機構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兩個工作日內送達,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沒有提出鑒定報告生效,重新鑒定依然是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重新鑒定次數為一次。鑒定報告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多久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大概有以下幾種情形:
1,當場能調解的交通事故,有一名交警就可以,但一般當事人報案后,都是2名以上交警到達現場。簡易交通事故當場由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后,事故車輛挪離現場;
2,除簡易程序外,現場調查的警察不得少于2人,現場勘查包括照相、錄相、測量、筆錄等等,這里不再詳細介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自現場勘察之日起10日內制作完成分別送達當事人;
3,較為復雜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包括傷情鑒定、驗尸結果、車輛檢測等),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管理部門批準,3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若仍需要延長,須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責任認定的期限是有著嚴格規定的。
交警部門一般是在進行現場調查的10日內作出事故認定。
但是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則是在檢驗或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的5日內制作事故認定。如果交通肇事逃逸的,則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造成死亡事故的,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 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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