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多久判刑
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多久判刑
刑事案件包含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沒有階段都有規定的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和審理期限,但這個期間可能涉及期限延長等等情況。一張表格便能看清楚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
正常的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所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刑事案件只要1.5個月的時間。不涉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話,那一個半月以內檢察院就得起訴到法院。若有退回補充偵查,因為退一次,公安機關則有一個月的偵查期限,移送到檢察院后又有1.5個月的審查起訴期限,這樣沒退一次則增加2.5個月時間,最長退回2次,所以普通情況最長為6.5個月時間!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一般要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多久能判,看似簡單,事實上很復雜??此坪唵?
單純從審查起訴的期限來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單純從一審判決期限看,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因此,是否受理審查的期限沒有實際意義。
第一審程序的期限具體為: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事實上復雜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月15天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月15天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檢察院已經審查起訴,最快多久能判?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如果沒有羈押,人民檢察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起訴均為合法行為,即在12月內起訴到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性;如果被羈押,還受到管轄,以及補充偵查的影響。
-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1、一般刑事案件從檢察院移送到法院審判的辦理期限為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3、具體什么時候能判,要結合當地法院的案件量及案件復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是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以一審普通公訴案件為例,審限為三個月,期間可以兩次建議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每次補充偵查期限一個月,補充完畢移送法院后,重新計算審限。另外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限,特殊案件最高法批準延長,沒有固定期限
一般從檢察院到法院判決需要4個月左右的時間。檢察院立案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要在14天以內決定是否逮捕;被逮捕后,在2個月內移送起訴,兩個月偵查時間不夠的,可向上級檢察院和人大常委會(不同次的審批部門不一樣)申請延長偵查時限;最長7個月。起訴要在1個半月內審查結束,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如證據不足要再退回自偵部門補充偵查1個月在移送公訴部門,公訴部門可實行兩次的退補權(案件往返時間大概要五個月);在移送法院后,法院要在1個半月內判結。但還有特殊情況,即在認為證據時,檢察院可申請撤回案件補充偵查一個月。這樣算下來,最多要14個多月吧。但一般的案件在3、5個月判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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