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哪個是欠錢的
債權人和債務人哪個是欠錢的
債權人,“債務人”的對稱。
債的主體之一。
在債的關系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
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系的復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
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系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債務人 ,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比如;比如甲欠乙錢,乙是債權人甲是債務人
1、欠錢的是債務人。
2、債務通俗的講法是債戶還債的義務,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3、債務規范語言解釋: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資金,以獲得利息及債務人承諾在未來某一約定日期償還這些資金和利息。
我將魚苗寄養到某人的魚塘,希望魚長大增值。看到有人在魚塘撒藥,我會置之不理嗎?如果我置之不理,那我原本就不是為了“寄養魚苗以圖增值”,而是借此來制造事端,旨在“吞食”這個魚塘!
債務人以付利息的方式借錢進來,有兩種可能。普遍的目的是為了“把事業做得更好”,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做事為借口來實施詐騙”。前者在主觀上是為了把事業做好,后者在主觀上是為了將他人的錢據為己有。所以,前者不具備違法犯罪定性的必要條件,后者純粹就是犯罪。如此,現在流行的“老賴”一詞,完全是違背法理的。要么是正常行為,要么是犯罪行為,何來“老賴”的說法?
債權人以收利息的方式借錢出去,也有兩種可能。普遍的目的就是“希望對方把事業做得更好”,自己以“收利息”的方式共享其事業成果,也不排除某些居心不良的人旨在“以借錢為借口來實施侵占”。前者主觀上是為了讓自己的錢不閑置,能夠通過他人的事業來實現增值;后者主觀上首先是企圖侵吞他人的資產,借錢出去只是一個幌子。很明顯,后者是一種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現實生活中,個別地方法院卻不分青紅皂白,讓這種嚴重的犯罪行為民事化,給了這種犯罪行為廣泛的生存空間。違背法理來裁判社會行為,那還能叫法院嗎?所以,法院針對各種社會行為,必須站在主觀動機、客觀后果、社會危害等等角度去解析,最終依據法理去進行裁定才對!
如果債務人與債權人主觀上都沒有犯罪的動機,其目標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希望債務人的事業能夠越做越好!如果有一方避開事業的發展來談借貸關系,一定隱藏有犯罪的目的!所以,因為借貸關系而形成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應該融為一體,團結一致去對抗“有損債務人事業發展的”任何犯罪行為!如此,各自的目標不但能夠實現,雙方的借貸行為以及情感關系也具有持續性!
筆者深有體會,作為債權人,碰到了完全是行騙的債務人;作為債務人,碰到了完全是“為了侵占資產”的“債權人”。最讓筆者痛心的是:某些無辜的債權人認識不到這些道理,總是被某些“債權人”利用,不能與債務人站在一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面前債權人與欠債人的權利平等,這是基本法規定的原則。在債權債務爭議中,債權人主張權利,抑或債務人行使抗辯權,正反兩方的權利,從程序到實體均賦予債權人與債務人同等權利。這是法律公平正義的體現。
債權債務爭議中,債權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已的訴訟主張,法律會支持債權人的合法訴求。反之,債務人有充分的證據支持自己抗辯主張,法律同樣會駁回債權人的訴訟主張。如債務人沒有證據支持自己的抗辯理由,則法律會判由債務人承擔償付債務義務。債務人應積極履行。否則,法律將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以彰顯司法公正。
在法律面前債權人與欠債人的權利平等,利益對等!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債權人和債務人哪個是欠錢的“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