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女方個人財產嗎
彩禮是男方基于婚姻關系而給予女方的聘禮,它是一種附條件贈與的民事行為。也就是說,贈與行為是附條件的。什么條件呢?結婚!如果雙方未取得法律上承認為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時,即使已同居或經過社會習俗中的婚禮,也不獲得法律保護。那么雙方分離后,彩禮是必須要退還的。如果雙方已取得《結婚證》,但符合以下兩種情形時,彩禮錢也是應該退還全部或者部分的:其一是雙方登記結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的;其二是兩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未超過一年,且男方因給付彩禮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彩禮也叫聘禮,這是中華民族傳承幾千年的一種文化。在古時候,聘禮一般包括綢緞,金,銀和部份手飾。彩禮在最初期,可能就如同訂金和婚約一樣。在八九十年代的農村,地區不同彩禮也不同,在江西和河南一帶,九十年代要的是三金一輛,所謂的三金就是:金項鏈,金耳環,金戒指。一輛,就指一輛摩托車。而在四川我們廣元老家,在九十年代彩禮一般就是:四十斤肉,四十斤面,四十斤酒,外加新娘和岳父岳母各四套衣服。在農村,下彩禮一般都有個不成文的規定。下聘禮后,如果是男方要求退婚,那所有的彩禮女方是分文不退的,如果是女方因種種原因退婚,那不光是彩禮要如數退回,就連男家給女家干的農活也要按價補嘗!
如今社會高度文明了,大多數青年都是自主戀愛。他們之間沒有了媒婆,也少了婚約。以前的傳統彩禮已經漸漸消失。女方父母一般都要求男方有車有房。只要有車有房,彩禮在他們心中的份量已經不再是那么重要。
彩禮目前來說,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也就是說贈與行為發生在婚前。視為婚前財產,討回就需要目的未達成,也就是說,沒有登記結婚,這一塊就是不論什么原因,男方錯誤或者女方錯誤,只要結婚目的未達成,就可以要回彩禮,或者結婚后,沒有感情,或者沒有婚姻事實,這就比較麻煩了,需要舉證比較多
是的,是把自己明碼標價賣給夫家的錢財,這筆錢其實是父母養育她的血汗錢,如果父母把這筆錢給女兒了,就是她自己的私人財產。現在的女人其實很悲哀,口上說著自己如何高貴,其實也就是十幾萬,二十幾萬就能買到的。
彩禮是禮品,在五六十年代叫著禮物,是一種禮節,現在不同了,金錢時代,禮品不值錢,所以就講多少錢,講錢就要看賀安錢,她本人認為價值高自己就是金貴,有愛情婚姻一生難求,比你多少萬都有價值。 現在社會就是這樣,想結婚出彩禮什么也不要說,如果你有能力也須別人一分錢彩禮都不會要還倒貼,
彩禮通常是男方或男方父母在婚前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帶有以促成雙方結婚為目的贈予性質,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并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第三條中的“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況: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如果雙方結婚,那么彩禮這種贈與行為是有效的,自然彩禮錢也應歸受贈人所有。同時,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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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房沒車沒穩定收入,你還想娶老婆不花彩禮,還說要彩禮的就是賣女兒,我想說沒錯就賣了,怎么滴吧!就是要開價開的你買不起,其實人家就是不想嫁給你!如果一個男孩子家里有房有車的事業發展不錯的,他也是要挑滿意的女孩,不會挑一個條件差,兄弟多的,總要挑一個差不多的女孩,條件差不多的認為男孩優秀的話就不會糾結什么彩禮了,但是男方這種反而不會少給彩禮的,社會就是這樣
彩禮也是聘禮,屬于男方下聘給女方父母,陪嫁是女方父母贈予夫妻雙方,應當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