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退彩禮錢怎么辦
女方不退彩禮錢怎么辦
已經給女方彩禮錢,現在又不同意結婚了,應該請女方全數退還,男方所有彩禮錢,並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如果已辦結婚登記手續者,必須按照法律順序,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彩禮錢不退可向法院起訴追還。
這種情況真的很常見。我有個朋友跟女方定親了,給了對方5萬多的禮金,后來婚前女方告知男方不想結婚了,因為自己已經有了對象了,至于禮金閉口不提,這下我這個朋友就不同意了,然后要求女方退回禮金,然后女方以青春損失費為由哦,強行扣下三萬多,退給男方兩萬塊。
那,到底孰是孰非,女方該不該退回禮金呢?
禮金最先是來源于風俗習慣而非法律強制規定。
我國是傳統的男耕女織國家,勞動力就意味著資本,因此古時把結婚看做一件大事,現在的禮金就是從古時候的“納吉”來的。因為男方覺得結婚后女方少了一個勞動力,同時為表誠意,給女方準備禮金,千百年來,婚姻習俗都在變化,但是我國結婚時的禮金保留了下來,而且不同地方根據不同的進化程度、文明程度、經濟發展程度等多重因素而存在著不同的差異。
我國剛成立后的一段時間內,為了推翻舊制度曾對彩禮以及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進行了批判,并被官方禁止,(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但是彩禮在民間一直存在(有點樹大根深的感覺)。
禮金還稱為納征,“征”是成功的意思,也就是說給了禮金就訂婚成功了,一旦成功,不得反悔。但是生活中哪有那么模式化的存在呢,反悔不作數的事情有的是,何況是男女之事呢?
一些地方習俗:男方若是反悔,則女方一般不會退回禮金;如果女方反悔,則女方需要把收到的禮金退還給男方。(今天我們要討論的不包括拐賣婦女以及婚姻買賣行為哦,因為那個肯定是違法的,全說起來肯定就遠了,我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然,這個在民間很不適用的,越是是偏僻落后的山村地區,婚姻買賣越是嚴重。這個肯定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那我們再來討論一下是否應該要回禮金?首先從法律上來看,肯定是是支持當事人要回禮金的。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相親后,男方給了禮金,之后半年接觸,不適合在一起,女方拒絕退還禮金,怎么辦?
材料中的情況在法律上肯定是站得住腳的,不過鑒于社會當下情況,很多事情的確法律解決不了,因為法律判的話很簡單,但是法律執行的話就不一定的,有很多主客觀因素。其中當事人是否配合這個占到了99%,因此建議男方跟女方好好溝通,最好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要回全部的禮金可能確實很難,男方可以試著退一步少要點試試,(這件事不建議找家族里的大輩,因為越是年紀大的,越是鄉風化的人,越是不講法,他們講的只是經驗,只是人情,按照這個肯定是要不回來的),實在不行再走法律途徑,雖然走法律途徑不一定可以要回來,但是好歹也盡最大的努力維權了,至少 心里也有點安慰,不論結果如何,好歹我盡力了,對得起自己足矣,不是么?
女方退親,以補償為由,不退彩禮錢,男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女方退彩禮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可笑了不是!當初你干嘛了,急著下聘禮怕失去她,處長了又不相當,還想讓女方先提出來不處你好討回聘禮,想的挺美,女孩兒就相中你這個銀啦!死牌落地,不帶緩棋地!好好處一處,別因為一些枝節問題爭論不休,多想她的長處,我倒不是勸你非找她不可,反正你沒充分理由把聘禮討回,是你自愿增與又不是她上你兜里掏錢,平衡一下心理,就當花錢買教訓了。以后做事穩當點兒,老話:不見兔子不撒鷹,多動動腦子。往前處處看吧!別總用自己的觀點要求別人!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女方不退彩禮錢怎么辦“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