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考核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現舉某企業績效考核制度范例,用以說明考核制度的內容與適應范圍、考核應遵循的原則、管理職能、考核的等級、考核的主要內容及考核標準、考核的方法程序、考核結果的處理等相關內容。
(一)考核制度的內容與適應范圍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了管理人員的考核原則、考核的內容及標準、考核的方法步驟及考核結果的處理等。
第二條,本辦法適應于企業中層干部、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以及管理崗位上的干部和員工。
(二)考核應遵循的原則
第三條,公開公平的原則。
對管理人員的考核要有明確的考核標準、程序和考核責任者,考核標準要公平合理,并予以公開。
第四條,實事求是的原則。
對每個管理人員的所有考核內容和項目均要客觀地進行評價,要做到“用事實說話、用數據說話”,要與考評核準相對照,不能在人與人之間比較,更不能主觀臆斷。
第五條,直接考核的原則。
對管理人員考核時,必須由所在單位的直接領導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考核,任何人不準擅自修改。
第六條,反饋的原則。
為起到管理人員考核的教育作用,對考核結果要反饋到被考核者本人,影響被考核者,考核者應就考核結果作出說明解釋,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七條,利益相關原則。
為使管理人員的考核具有約束作用,鼓勵管理人員不斷進取,對考核結果,要在管理人員日常管理工作中予以體現,特別是在管理人員的配置、晉升、分配、獎勵中要充分體現。
(三)管理職能
第八條,中層正職領導的考核工作,由人力資源部組織。
第九條,中層副職(含主任科員)的考核工作,屬直屬單位的由人力資源部組織。
第十條,科員及中層管理的干部、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管理干部、管理崗位上的員工的考核工作,由各單位組織。
(四)考核的等級
第十一條,A類。卓越級(各項工作完成出色,成效顯著)。
第十二條,B類。優秀級(積極主動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取得較好成效)。
第十三條,C類。較好級(能較好地履行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第十四條,D類。一般級(基本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第十五條,E類。較差級(經常完不成本職工作或工作表現較差)。
(五)考核的主要內容及考核標準
第十六條,工作成績。
按照企業給各單位下達的考核目標衡量管理人員個人在年度內實際完成的工作成果,包括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工作效益等。
第十七條,工作能力。
根據本人實際完成的工作成果及各方面的綜合素質考核本人的工作技能、水平,包括基礎能力、業務能力、創新能力等。
第十八條,工作態度。
由單位根據管理人員本人平時的表現予以評價,包括約束性、協調性、主動性、責任感、自我發展的期望等。
第十九條,考核標準分三類:中層管理人員考核標準、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考核標準和各類管理人員考核標準。
(六)考核的方法程序
第二十條,考核每年組織一次,自1月1日至12月31日為考核期,次年1月份進行綜合評定。考核表每年12月20日由總部及直屬單位到人力資源部領取。
第二十一條,根據年度考核表的要求按月填寫此表,年底將考核表交所在單位主管,中層管理人員、直屬單位的副職交人力資源部,制造本部所屬單位的中層副職交綜合管理部。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成立考核小組,成員由黨、政正副職、工會主席、一定數量的員工代表組成,負責組織本單位對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300人以下的單位員工代表不少于6人,300人以上的單位員工代表不少于總人數的2%。
第二十三條,考核小組成員應具備的條件:
(1)事業心、責任心強,工作認真負責,有開拓創新精神,熱心考核工作。
(2)堅持原則,大公無私,辦事公道,作風正派。
(3)熟悉被考核對象的情況,具有一定實際工作經驗。
第二十四條,考核小組根據管理人員的業績和平時表現,對照考核標準進行綜合打分。然后按照分數、比例、等級分別排序,并寫出明確的考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根據考核分數將本單位的管理人員按A、B、C、D、E予以劃分,比例分別為10%、20%、50%、15%、3%~5%,評定結束后報人力資源部,并存入本人業績檔案。
第二十六條,考核結果需以適當方式公布,中層管理人員由分管領導談話,其他人員由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談話,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七)考核結果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考核結果作為管理人員職務晉升、獎勵、分配、培訓以及接續和終止勞動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經考核定為A、B類的管理人員可作為晉升高一級職務的必要條件之一;經考核定為A、B類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評聘技術職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
第二十九條,經考核定為A類的人員,各單位在制定獎勵相關政策時應予以體現。同時,根據工廠的效益情況年終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三十條,經考核定為D類的人員,主管領導應向被考核人員提出戒勉。被考核者無資格參加本年度各類先進個人評比,且無資格參加次年技術職稱的晉升;經考核定為D類的管理人員,視其情況可調整其工作崗位或降職使用。
第三十一條,考核定為E類人員,屬管理人員的予以降職和免職,其他人員則調離原崗位進行培訓或下崗,必要時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