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可以脫離父子父女關系
怎樣可以脫離父子父女關系
我國不允許脫離父子、父女關系。。也就是說任何形式的聲明、行為統統無效。。。只要雙方都健在,血緣親戚關系就不會有改變。。至少法律上不承認如果做個廣義理解,那么有兩種變相脫離的情況。1、解除收養關系。這個成年子女和養父母是可以自愿達成的,只要養父母同意即可;未成年的,一般不得解除,例外是因為回歸親身父母處而解除的或者因為虐待等情形而被解除的2、在繼承法中,如果繼承人有、遺棄、虐待老人等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被剝奪繼承權,這種情況下也可以認為雙方不再有親情關系了。。。除此之外,都不可以自己說得算。。。
由于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于血緣形成的。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因出生而產生,因死亡而消滅。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既然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么,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 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著所謂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對此,只能說明父子關系惡化到了極端嚴重的地步,但這種行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為父母與孩子在法律上屬于親子關系,雙方都肩負于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即使是名義上脫離,也不能夠不承擔這種義務。
一些父母與子女因家庭矛盾不能化解,采取聲明斷絕關系的方法“了斷”。那么,這樣的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父母子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另一種是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對于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卻是無法解除的。
《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該條規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于1951年11月2日作出《關于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可否聲明脫離問題的批復》指出,父母子女間,政治觀點可能有進步與落后之分,但父母對子女仍應負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仍應負贍養扶助義務。當事人聲明脫離關系,法律義務不能因此而消滅。同時,對于法定權利或利益,如受撫養教育權、受贍養扶助權、繼承遺產權,則可以聲明放棄
你好!我國法律規定有血緣關系的父子女,永遠不能脫離關糸!那怕渣父在你小的時候離婚拋棄了你,他老了你還得贍養扶肋他!為什么!國家減少國家負擔成本!你的父親你來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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