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離婚協議無效
雙方不簽字的情況下無效,或是一方受威脅的情況的下也是無效。或者一方沒有自主意識的情況下(癡呆,精神病等)。
未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反悔
離婚協議書屬于附生效條件的協議,生效條件就是雙方去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所以如果還沒辦理離婚登記,那離婚協議就是無效的,可以反悔。但是另一方可以起訴要求離婚,離婚協議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但是法院不會依據離婚協議直接判離,而是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判決。
二、已辦理離婚手續,視情形而定
1.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會依法判決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可以起訴
2.雙方協議離婚后,如離婚協議書中沒有對探視時間、子女姓氏等問題進行約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3.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共同財產,可以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夫妻雙方決定協議離婚的時候,一般是就離婚的各種事宜,比如說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等問題協商一致,然后簽訂一份書面的離婚協議,然后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就行了。下面小編為你整理了什么情況下離婚協議無效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一、什么情況下離婚協議無效
1、財產歸子女之類的協議
很多夫妻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即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約定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約定之類的協議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之類的協議
“誰提離婚,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實際上,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婚姻實際是男女雙方互相爭奪家庭主導權的拉鋸戰,夫妻為了避免以后出現矛盾而約定各種協議,包括離婚財產分割的協議,但是有時約定的協議是白費的。
二、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離婚手續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行協議內容,或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對于簽訂了無效的離婚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就等于廢紙一張,是需要重新簽訂一份合法的離婚協議的。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有關什么情況下離婚協議無效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