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留下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指定繼承人的遺產只屬于指定的那個人,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是如果沒有指定繼承人的遺產,順當繼承遺產就是夫妻財產。舉例:假如你父親立了遺囑寫明這套房子的繼承人是你的名字,那么就不歸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父親死亡,沒有立遺囑,你母親放棄繼承權,你自然繼承,那么這套房子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也就是要指定繼承人的意思。并且如果你考慮這份房產的父親共有問題,那么立下的遺囑你就要保管好。最好的辦法是在你父母在世時,去公證處直接做遺囑公證。那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屬于夫妻財產,因為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在夫妻關系存續的期間內所取得的他人已經留下來的這樣的一種遺產的話,是屬于共同所有的,即使是離婚的時候,也應該平均來進行分割。
一、父母留下的遺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法律規定遺產屬于夫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對于婚后繼承的財產,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該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后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于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后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后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范圍。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于離婚時分割的范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于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綜上可知,在婚后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通常情況下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但要是在遺囑中明確說明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那么就按照夫妻個人財產處理。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規定的一些遺囑的話,可能大家對此并不是特別的清楚,尤其是如果是屬于夫妻雙方當中其中一方的親戚遺留下來的遺產的話,也應當是由雙方來共同進行一個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