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寫女兒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所購買房產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買房所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財產 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債務 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人,可以考慮以下兩個判斷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
如果寫的子女的名字判斷是否屬于共同財產要根據是否辦理房產證來確定,如果房產證已經辦理完畢后該房產就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還沒有辦理房產證時,房產就會認定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那么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可以將該房產作為共同財產平均分割的。
一、房子寫孩子名字可以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以子女的名義購房,這種行為可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在我國,贈與行為是諾成合同,表示有贈與承諾即生效。但在標的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行為。因此,這就要分兩種情況對待。
1、房子已辦理房產證。房產權利的產生,是以房產證為標志的。房產證一旦頒發,則房產證上所有權者名字之下對應的所有權已產生。即贈與的財產,贈與人已完成交付。此時,夫妻兩人離婚,涉案房產已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第三人的財產,夫妻當然沒權利分割。
2、房產證沒有頒發,但購房合同是以子女的名義簽的。此時,雖然房產的權利尚未形成,但它是將來確定房產歸屬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贈與交付的完成是以父母為子女交納購房款而體現的。因此,這種贈與行為也不能撤銷,房產自然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明細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分割離婚財產時也是不能有惡意轉移或者是故意隱瞞共同財產的情況,如果已經將離婚財產分割完畢后發現對方有以上說明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也是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申請重新分配離婚財產的請求,這樣也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