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繼承父母遺產是共同財產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姻期間,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遺囑或贈與協議明確歸夫或妻一人的除外。也就是說,您繼承到的財產具有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您是通過法定繼承得來的財產,一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通過遺囑繼承得來的財產,但是遺囑沒有寫明該財產屬于你個人的話,那么繼承的財產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只有通過遺囑繼承且遺囑上明確寫明了由您一個人繼承,您繼承到的財產才屬于你個人所有,否則,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關于繼承取得的財產,《婚姻法》第17條和第18條是這樣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從上面的立法規定來看,原則上繼承取得的財產都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法定繼承來說,這個當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遺囑繼承則必須在遺囑中確定明確只歸一方所有。
但是,雖然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配偶放棄繼承原則上不屬于損害另一方共同財產權的行為。因為繼承權是一種身份權利,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無需征得配偶同意。當然,若是配偶一方無力履行家庭義務,而繼承遺產是有可能履行家庭義務,所以,配偶放棄繼承客觀損害了家庭權益,這個則存有爭議。
對于這個問題,要看夫妻一方在繼承該遺產的時候,繼承人是否對于遺產的處分有明確的約定?
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遺產,原則上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是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者明確的表示該遺產只能有夫妻一方繼承,與其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這種明確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在現實生活當中,通常情況下,除非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并且在遺囑當中明確約定了只能由自己的子女繼承與配偶無關,才有可能是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除此之外,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或者直接是通過法定繼承的順序來繼承的,都是屬于共同財產。
當然,如果你不想讓配偶偶享受這部分遺產,有的夫妻可能會直接放棄繼承,但是這種結果也會導致兩敗俱傷,就是夫妻雙方全都無法繼承遺產。所以關于遺產繼承的問題還是要慎重處理的好。
依我之見:婚姻期間一方繼承父母房產究竟是‘’一方個人財產‘’,還是繼承后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關健在于這繼承的形式是‘’遺囑繼承‘’和內容還是‘’法定繼承‘’。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丶獎金丶生產經營所得丶贈予所得丶遺產繼承…。同時,該法還規定遺產繼承如果是被繼承人以‘’遺囑‘’形式明示該遺產只由夫妻一方繼承的,該繼承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根據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在有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應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應當‘’遺囑優先‘’適用。那么,本案例所繼承父母遺產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呢?還是歸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呢?
請問一一該房產一方的父母去世前是否留下合法的‘’遺囑‘’?是否該遺囑己明示由夫妻中的一人繼承?
如果去世的父母生前留下有分割該房產的‘’遺囑‘’,而且該遺囑已明示該房產的一部或全部由夫妻中某一人繼承的話,那么,依法該房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就屬某一人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個人財產。
如果去世的父母生前未留下分割該房產的遺囑,或遺囑無效。那么,該房產就依法只能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繼承。夫妻一方按法定繼承方式所繼承的該房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產權依法就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是共同財產,除非明確給個人。
?被繼承人如果有特別說明,指定某人繼承,且與他人無關。那么,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為其個人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加以說明,或即使指定某人繼承,但未說明“與他人無關”,默認為繼承人與其配偶共同財產。
所以,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在法律上默認為是繼承人與其配偶共同財產。除非遺囑人在遺囑上指定某人繼承時,加上一句繼承人所繼承他的遺產“與他人無關”。
婚姻期間繼承的房產,除非明確的表示該遺產只能由夫妻一方繼承,否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知識產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或法律規定應屬于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或妻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夫或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或妻一方的衣飾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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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般情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遺囑,遺囑中明確歸個人的,屬于個人財產。
【法律規定】:(見(三))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