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
“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草案中的新規定,在登記離婚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
這項規定,以前在地方也有實施,夫妻去民政局離婚,民政局會派調解員,了解夫妻雙方離婚的原因,進行調解,看有沒有機會挽回。不過,這項規定由各個地方自行實施,并沒有強制規定,現在這項規定寫入了草案,也引起了熱議。
結婚、離婚是私人的事,政府機關介入真的好么。
這個規定出臺的背景,是近年來,我國不斷攀升的離婚率,自2003年來,我們離婚率已經連漲15年了,今年,前三季度就有310.4萬對夫妻登記離婚。這310萬對夫妻除了部份因為重婚、家暴、欺騙等原因,導致夫妻關系破裂外,大部份離婚的原因,是因為性格不合,或者一時沖動引起的。
設立一個30天的緩沖時間,讓夫妻雙方冷靜下來,好好地處理這段關系,避免因為沖動,導致離婚。
結婚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兩個人,兩個家庭的事,婆媳關系、經濟壓力、養娃帶娃……這些家庭瑣事,容易導致矛盾激化,最后鬧到離婚。有的夫妻找不到解決的辦法,干脆選擇離婚,重新開始新生活。
成年人開始了新生活,但孩子呢,據統計,我國青少年犯罪率也是逐年上升,大部份的青少年犯罪,都和缺乏家庭教育有關。有的孩子因為家庭的缺失,導致在成長期,青春叛逆期,缺乏正確的引導,而誤入了歧途。
簡單的介紹完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我想大多數的人看到都會有自己的想法,所以夫婦離婚,不光要考慮自己,還要考慮家人的關系,冷靜地想一想未來該怎么辦,如果還是覺得過不下去,那就離婚吧,一段痛苦的婚姻,對人造成的傷害巨大。
離婚越來越多,這似乎成了每個國家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必然出現的現象。美國、日本、歐洲發達國家的民政數據皆顯示,自上世紀五十年代至二十一世紀初,離婚率呈增長趨勢,直至二十一世紀初陸續達到峰值后方才緩慢回落平穩。
我國也正在走這條老路。據民政部統計,從2003年開始,我國離婚數量已經連續14年增長,2003年離婚數量是133.1萬對,到2016年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415.8萬對,比上年增長8.3%,其中:民政部門登記離婚348.6萬對,法院判決、調解離婚67.2萬對。離婚率為3.0‰,比上年增加0.2個千分點。
數據來源:2016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
雖然人們對于離婚的態度越來越開放包容,但站在政治民生的角度看,似乎就沒有哪個國家的政府喜歡高離婚率。自有文字書寫的歷史出現以來,男女組成的家庭就是國家政治的基本盤,今日亦然。
此前任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杜萬華接受采訪時有過一個說法:500萬離婚當事人會影響到1000萬人,如果加上他的父母,如果再加上他的兄弟姐妹,就是說因為離婚而攪動的人群,將影響到六七千萬人。
在政府的角度看來,離婚意味著一個生產單位被分割,可能影響生產效率;夫妻離婚前后的爭吵矛盾、圍繞財產子女分配展開的斗爭博弈,會帶來不必要的資源消耗;另外有很多研究結果指出,有子女的夫妻一旦離婚,對子女負面影響極大,不僅無法讓他們在未來成為高效的生產者,還很有可能成為未來社會的治安隱患,影響他人高效生產。
所以一旦面臨離婚率高企,很多國家就會設法控制。在人們印象中的所謂自由國家,離婚都是件相當不自由的事。
美國——開始辦理離婚手續后有6個月的等候期,在此期間內夫妻雙方可以隨時取消離婚申請,等候期經過以后,夫妻關系方可終止;韓國——離婚有“熟慮期”并要接受政府義務調解,針對離婚夫婦是否有子女規定了不同期限的熟慮期;法國——結婚后6個月內不得離婚;英國——結婚未滿1年時作出的離婚聲明無效,同時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也設置了“反省和考慮期間”……
有一種意見認為,我國離婚率增長,離婚太簡單是一大原因。有些夫妻的離婚原因看上去匪夷所思,離婚冷靜期能有效減少沖動離婚的可能性。
實際上在2003年以前,我國法律規定夫妻離婚需要經過一個月的審批期。有研究表明,很多選擇離婚的夫妻在這個期限內重歸于好,選擇不離婚。
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一個月審批期后,離婚率開始迎來十多年的連續增長。當然不能說前者導致后者,但離婚程序簡化對離婚率增長的影響多少是有的。
法律程序上的離婚冷靜期沒有了,但它一直沒有徹底消失過。離婚前的談判博弈以及離婚訴訟所消耗的時間,本身也起到了冷靜期的功能。
另外還有一些意想不到的額外因素,也能幫你冷靜。2016年有媒體報道,武昌婚姻登記員熊玲工作9年來,多次以“打印機壞了”“網絡故障”等借口拖延離婚手續辦理,挽救了500余對瀕臨破裂的婚姻。
在2016年離婚冷靜期開始試點后,收效似乎頗為明顯。自2016年6月至10月的4個月期間,上海靜安法院有67起離婚案件進入了“冷靜期”,經過法庭的努力,成功挽回了27個瀕臨破碎的婚姻家庭,約占進入“冷靜期”離婚案件的40%;
那么離婚冷靜期是否構成對離婚自由的干涉?不一定,至少設置冷靜期是真有法律基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可以看出,“調解”是離婚訴訟案件的必備程序,“離婚冷靜期”并非無中生有,本身也是法院行駛調解權力的形式之一。
沖動離婚肯定存在,離婚冷靜期也確實有用。但有些問題我們也不得不問,離婚冷靜期是不是總能運用得當?阻止離婚是否能等同于“挽救婚姻”?不應該成一家人的人被迫進一家門,是否真的有利于家庭社會和諧?以往我們認為離婚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是否真的無法化解?
我國離婚雖然程序相對簡單,但具體執行起來要比看上去復雜很多。
離婚分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前者簡單快捷,只要雙方都愿意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都沒意見的,填好文件簽個名,民政局走一趟就能一拍兩散了;后者則是因某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子女撫養權財產分配存在異議,需要法院進行裁決,鬧得雞飛狗跳的,往往就是這種離婚。
前者程序雖然簡單,但模糊地帶太多,地方民政機構往往基于傳統觀念或其他因素,在執行上打折扣。以武昌的熊玲為例,她擋掉500對離婚夫妻,不會有獎金也不會少扣錢,上面也沒這種要求,她之所以愿意這么干,很可能純粹出于熱心。
羅永浩還在新東方當老師時也講過一個例子,他的朋友要協議離婚,民政局的辦事員非說他們夫妻還有感情,婚姻可以挽救,三番四次不肯蓋章。最后這對夫妻不得已在民政局當場打了一架,方才成功分手。
上法庭訴訟離婚,好像程序上會清晰嚴格一些?不見得。
根據現行法律,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感情這個東西,用法律這么理性的東西來衡量它是否破裂,難度可想而知。
1989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感情是否破裂提出了一些相對可操作的判斷標準。比如一方有生理缺陷,非法同居,分居時間超過三年等,都可被視為感情破裂,依法可判離婚。
但其中還是存在一些不確定性,比如《若干具體意見中》有一條,“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什么叫“缺乏了解”?什么叫“草率”?什么叫“未建立起感情”?最高法當然可以針對這些問題再作出解釋,不過只要圍繞感情破裂這個點,就一定會有說不清道不明的地方。因此有學者提出,應以“婚姻關系破裂”取代“感情破裂”作為離婚標準,盡可能把感情因素排除出離婚訴訟。
2016年依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共有415.8萬對,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占67.2萬對。訴訟離婚只占所有離婚案中的小頭,只適用于訴訟離婚的離婚冷靜期制度,作用范圍相對有限。
但即使將離婚冷靜期用于所有離婚案,離婚冷靜期也恐怕很難像想象中那般立竿見影地拉低離婚率。
有一點我們要搞明白:離婚率高企,不是因為離婚程序太簡單,離婚程序變復雜了,也不一定能緩解離婚率增長。
如果在不久后離婚率受到了有效控制,也絕對不會是離婚冷靜期的功勞。
觀察美國144年的結婚率離婚率變動趨勢不難發現,結婚率和離婚率的漲跌基本同步。
每逢大規模戰爭結束或者經濟繁榮的好年景,資源更豐富,選擇就會變多,沒結婚的人會更愿意結婚,已經結婚的人也會更愿意折騰離婚換對象;而打仗死人,經濟蕭條的年月,大家共體時艱,往往更需要捆在一起過日子。
同時隨著個人獨立意識抬頭,以及人們對于婚姻態度的改變,單身的人越來越敢不結婚了。
結婚的人少了,離婚的人自然會少。換個角度看,在人們不婚情緒高漲的年月毅然結婚,一時沖動糊涂的概率也會大幅降低,相應的離婚可能性也會大減。
所以不必擔心離婚率上升——下滑已經指日可待,從2013年開始,我國想結婚的人明顯變少。
誠如奧斯卡•王爾德言,“什么是離婚的主要原因?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