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率怎么計算公式
應該是登記結婚的人(對)數和登記離婚的人(對)數之比。如果是離婚率是百分之三十就意味著一百對結婚的人里有三十對離婚。
人類社會自有婚姻以來,就存在著婚姻解體現象。在歷史上和現實生活中,婚姻解體的形式多種多樣,有法律認定的離婚及配偶一方死亡,也有不經法律裁決的遺棄、逃婚、永久分居等自行解體。
在這里討論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解體,即在法律上生效的婚姻,因出現某種法律事實而由法律認定其消亡。
配偶一方死亡,導致婚姻關系不復存在,婚姻就自然消亡了。死亡是發生于生命末期或意外事故,或疾病之后的現象,它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另一個與死亡相當的事實是配偶一方長期下落不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①下落不明滿四年的;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的。”只要人民法院宣告失蹤者死亡的,其婚姻關系就從宣告之日起消亡,生存的一方要單獨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并有了再婚的權利。
婚姻通過法律裁決離婚而解體,就比自然消亡復雜得多了。離婚是終止或廢除婚姻關系的法律過程。離婚的法律效力不僅涉及婚姻雙方的關系,而且涉及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對整個家庭系統、親屬網絡都會產生影響,進而影響社會。
因此,任何一個文明社會,都把離婚作為一種社會事件,通過法律來加以制約和認定,以保證離婚的社會嚴肅性和法律嚴肅性。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通過婚姻法中的有關條款,對離婚的條件、程序、法律后果等等作了若干具體規定。有的國家還有專門的離婚法和離婚法庭。
不同的部門、不同的學科和出于不同的目的,往往采用不同的統計方法來描述離婚現象及其趨勢。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離婚統計方法有三種。
一是特定離婚率,即把某一特定年代的離婚對數與當年的結婚對數加以比較,計算出它的比率。我們說美國的離婚率在50%左右,俄羅斯的離婚率在40%以上,我國的平均離婚率達到21%等等,采用的就是這一統計方法。這種方法得出的統計數字也是新聞媒介常引用的。但這種統計數字容易引起誤解。當人們看到“50%”這個數字時,就可能誤以為當年每兩對夫妻中就有一對離了婚。
其實,這里的離婚和結婚兩個數字是基于不同的人口范疇統計出來的。其中,結婚數字是當年的,離婚數字卻包括當年以前各個年代結婚的夫妻,他們來自青年、中年甚至老年的各個人口群體。例如1990年離婚者中,既有80年代結婚的,又有70年代和60年代結婚的,甚至還有50年代結婚的。用這一離婚數字來與當年結婚數字比,并且連續統計多年,可以預測某種趨勢,就象人均預期壽命也是預測的。
第二種方法是計算總和離婚率,也叫粗離婚率,即以當年的總人口為分母,以當年的離婚者數字為分子,計算出每1000人中有多少人離了婚。但是,把所有人口作為計算離婚率的基數并不實際,因為其中的兒童、未婚的成年人和喪偶的中老年人,并不存在離婚的事實。
第三種方法是統計總人口中在婚婦女的人數與離婚婦女人數之比,或是計算當年離婚者人數與全部在婚者人數的比率,在一夫一妻制條件下,這兩種統計結果是相同的,被稱為限定離婚率,即限定在某個人口群的統計。
在我國,離婚率統計尚無一致的方法。到底用何種統計方法能夠較為實際和準確地反映我國婚姻領域的狀況和家庭動蕩的程度,如何通過離婚率的歷史比較和國際比較來說明我國婚姻家庭變化的趨勢,是目前一個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采用當年離婚者與當年在婚者的數字之比來描述離婚狀況,是比較實際的,但仍然不甚確切,因為當年在婚者中,有一部分是有過離婚記錄的,把他們放在非離婚者中做分母,必然掩蓋部分離婚事實。
在應用離婚統計數字來說明問題時,將離婚者的婚姻壽命列出是十分必要的。從結婚2年以下、5年以下、10年以下或20年以下的婚姻在離婚總數中各占多大比例,可以看出離婚現象主要發生在哪些婚齡組的夫妻中,也可以說明婚姻穩定度升降的趨勢。
此外,還應統計離婚夫妻的子女數、受教育程度以及是由女方還是男方提出離婚的。這些統計都有助于我們全面認識離婚與各種因素的相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