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怎么分配
房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旦離婚房產分割即成為焦點問題。如果雙方都想要房子,或者雙方都不想要房子該如何處理呢?
司法實踐中,法庭首先會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雙方對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一般會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如果已經確定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雙方都要房子,這時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價高者得。
二、如果已經確定房子由其中一方所有,并要房子的一方補償另一方折價款,但是雙方對價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這時可以委托評估機構按市場價對房屋做出評估。
三、如果雙方都不要房子,則可以將房屋拍賣,就所得的價款進行分割。
另外,對于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一般會暫不對房屋所有權進行處理,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一線城市而言,房價上漲較快,因此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往往會低于市場價,同時還需要幾萬元的評估費,當事人也要充分考慮這個問題,以便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選擇。
以上解答僅供參考,具體案件要根據案情并結合證據做具體分析,并選擇合理的維權方案。如對我們的解答有不同意見或者有新的問題,可以通過“知乎私信”與我們進一步溝通。
1、結婚兩年后離婚房產的分配,要看具體情況的。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