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如何撤訴
原告不出庭就是視為撤回起訴,但真的不想起訴了,或者已協商好了,可以向法院出具撤訴申請。基本上法院都會同意撤訴。律師收費各地不一,每個律師事務所收費不一,一個律師事務所不同律師收費也不一。根據案件復雜程度和夫妻共同財產數額來定,省會城市一般不會低于一萬元
不是撤銷,是撤回起訴,向法院說明情況就可以,法院都會準予撤回起訴的,離婚案件中,律師的收費主要參考價值是夫妻財產的多少,如果是單純的起訴解除婚姻關系,而沒有其他的財產分割問題,律師費一般來說,根據各地經濟水平的不同,幾千塊就可以。
應該由原告申請撤訴,一是出于禮貌,咱國家歷來講究德,不能用人靠前,不用人靠后;二是申請撤訴可以退一半訴訟費,法官也好安排自己其它案件審判工作。
即使不撤訴,原告拒不到庭,法官可以按撤訴處理,裁定撤訴。
當然還能再次起訴請求離婚。
只要夫妻雙方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和好無望,自然可以起訴離婚。問題是,題主已起訴過一次,經法院調解后題主撤訴。因此,你不能再次立即起訴,因為 :巜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
人民法院對符合夲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依據法律規定,六個月內你不能再次起訴離婚。但若對方起訴,則不在此限。
不想離婚的一方需要提供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證據,那么法院就不會判決雙方離婚,因為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唯一依據就是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無法在一起生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一般情況下,一方起訴另一方離婚的,只有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才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才可能判決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現實情況是很多原告難以提供證明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情形的證據,僅僅拿著離婚起訴狀就向解除與被告的婚姻關系。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往往會判決不準離婚。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因為案多人少,就會勸原告撤訴,等待6個月后再起訴。筆者建議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被告能夠到庭,就盡量不要撤訴。
因為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其中第7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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