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沒領證共同買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兩句廢話開頭,第一句:沒有新婚姻法,中國現行有效的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第二句:如果想問法律上的問題,最好把自己遇到的情況描述一下,描述的越清楚,得到的答案越清晰,不同清晰下,法律規定是不同的:你的問題我們現在只有假設幾種情況,
未領結婚證,買了房子,產權登記是兩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通俗的講,房產證如果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那原則是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未領結婚證,買了房子,產權登記在一個人名字,后來也沒有補辦結婚證。這種情況下,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未領結婚證,但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了,買了房子,登記在一方名下,后來又補辦了結婚證。這種情況下,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未領結婚證,一方買的房子,結婚后,雙方對房產有明確的約定,約定房子為共同財產。房子依法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依我之見:未領取結婚證書,你們是同居關系,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
我國一九九四年二月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自此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同居關系。那么,男女雙方同居期間共同出資所購房屋在法律上如何處理呢?
A,如果同居期間二人共同出資所購房屋后在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上只有其中一人,該房法律上只承認‘’一人所有‘’,而非‘’同居二人共同所有‘’。
B,如果同居所購房屋系共同出資,且在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書上有同居二人名字的話,仍不是同居共同所有,而只能適用‘’合伙關系‘’,根據各自出資比例確定各自對該房的產權份額。
C,如果同居二人購買房屋并在房管部分辦理了產權登記,隨后二人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領取了結婚證書,自領取結婚證之日起,該房屬二人同居期間的‘’婚前財產‘’,其所有權和占比分額適用上訴A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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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未領證,買房子是屬于共同財嗎 ?自從國家頒布了新婚姻法以后,就不承認了事實婚姻,也就是過去的習慣法。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把這種男女關系看成了是屬于非法同居。
但是對同居時期所生下的孩子,在撫養上負有完全相同等的法律責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受同等的接受教育權,醫療保障權和生活上的被撫養權。非婚生子女在長大后,有擔負起父母的贍養責任以及對父母的財產繼承權。
在沒有領結婚證的情況下,只要雙方有特殊的約定,比如說簽訂什么協議,或者是合同書一樣,類似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共同買的房屋,就是共同的合法財產,是能夠得到法律認可的。